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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策指南确保科创政策落实落地 符合规定的平台载体每年最高可获得超6000万元奖励资金
发布日期:2023-04-18 16:00  发布单位:昆区发改局  来源:包头日报   点击量:9485   [字体: ]  打印保存 

□记者 郭健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部署,近日市科技局对加快建设我市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相关政策进行分类梳理,出台政策指南,旨在帮助科技创新主体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信息,确保科技创新政策应享尽享。

政策指南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建设管理依据、优惠政策支持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每年最高可获得超600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

其中,对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自治区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市委、市政府在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后每年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

对进入筹建期的国家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通过正式确认的国家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对“国”字号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政策支持还包括: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获批建设后,自治区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我市在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后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我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在支持建设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方面,我市规定: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给予支持;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且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经考核达到优秀和良好等次,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获批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在支持建设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方面,我市规定:认定为包头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市级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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