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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支持新能源电动重卡推广应用的政策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6 08:59  发布单位:昆区发改局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点击量:8065   [字体: ]  打印保存 



包府发〔2023〕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关于支持新能源电动重卡推广应用的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关于支持新能源


电动重卡推广应用的政策清单


为加快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任务和“十四五”自治区电动重卡推广目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动重卡推广方案》(内工信装工字〔2022〕431号)等文件精神,对新能源电动重卡及充换电设施予以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一、放宽通行时段限制。对新能源电动重卡,在包头环线内[由110国道、南绕城公路(含与S315省道重叠段)组成的闭合环线]的道路上允许每日22:30至次日6:30通行;在G110国道、G210国道允许避高峰(工作日的早7时至9时,晚17时至19时)通行。在包头环线外道路通行对新能源电动重卡不予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开展园区绿色通行试点。将钢铁冶金开发区金属深加工产业园、九原工业园区、稀土高新区希望园区等三家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园区作为先行试点园区,推行短倒车辆新能源替代,2023年年底前,进入园区燃油重卡(除特种车辆)力争全面实现新能源电动重卡替代。除试点园区外,到2023年年底,全市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矿场、规上工业企业入园(区、厂)燃油重卡实现30%新能源电动重卡替代;到2024年6月底,实现50%替代;到2024年年底,实现100%替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实行路桥费优惠试点。探索以南绕城公路全段、国道210公路满都拉口岸至包头市城区段、省道211公路百灵庙至包头市城区段等作为试点路段,对新能源电动重卡通行予以2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行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市普通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设置新能源电动重卡路权保障公告栏,增设绿色专用通道,提高新能源电动重卡通行效率。大型工矿企业、燃煤公用电厂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新能源车辆业务办理便利公告,制定企业内部新能源电动重卡享有便捷通行和装卸权利等具体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


五、落实车辆补贴政策。对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80%奖励有关旗县区,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对企业进行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如出台相关补贴政策,优先争取上级政策资金,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六、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对我市新能源电动重卡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予以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旗)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国家和自治区如出台充换电设施补贴政策,优先争取上级政策资金,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落实优惠电价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充换电设施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电价。(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本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年底,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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