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办法
为加强包头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一、信用分级标准
(一)信用评定等级
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设置为四级:
1.A级:诚信;
2.B级:基本守信;
3.C级:失信;
4.D级:严重失信。
(二)A级评定标准
A级: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信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1.具备法定条件;
2.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未收到投诉;(2)一年内在相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4)其他信用良好。
(三)B级评定标准
B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机构或个人。
1.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累计不超过2次;
2.一年内一般违法记录1次。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收到投诉,情节较轻;(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3)其他信用等级较低。
(四)C级评定标准
C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机构或个人。
1.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累计3次以上(含3次);
2.一年内一般违法行为记录2次;
3.一年内严重违法行为1次。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收到投诉,情节严重;(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违法行为记录(3)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五)D级评定标准
D级: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个人。
1.一年内累计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
2.一年内累计严重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收到投诉,情节非常严重;(2)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有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3)个人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二、信用评定程序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时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一)信用信息录入。市司法局在进行纸质录入;
(二)信用等级评定。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衡量,并结合日常监管进行评定,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将预评定意见告知机构或个人。
(三)信用异议核实。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对评定意见有异议的,于获悉评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市司法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四)信用等级公示。市司法局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被评审机构或个人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由市司法局进行核实。
(五)信用等级公告。公示、核实后,市司法局正式向机构或个人发出告知,并对各个信用等级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归档备案。
二、分类监管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
1.采取以机构或个人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管理方针,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外,减少日常检查;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
3.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对机构或个人形象宣传予以支持。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
1.采取机构或个人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频次;
2.对被处罚的机构或个人采取案后回查;
3.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
1.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适时开展飞行检查;
2.对被处罚的机构或个人采取案后回查,责成其整改;3.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
1.作为重点监督和防范对象,采取暗访突查的方式,加大飞行检查力度;
2.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并坚决予以曝光;
3.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符合从业限制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限制。
四、评定责任追究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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