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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2 01:28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7783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区级

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049

 

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2


 

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应急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储备粮,是指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区级应急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昆都仑区级应急储备粮粮权属于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粮食数量、品种由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全区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未经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

第五条 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区级应急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昆都仑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应急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同时负责对区级应急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应急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应急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承储企业进行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组织轮换并承担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的具体责任,享受储备粮食管理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应急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应急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举报,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建立和轮换

 

第八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建立,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昆都仑区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粮食生产消费、宏观调控需要、重大自然灾害及不测事件发生频率等情况,提出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等建议方案,由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也可按照包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的本市有资质的存储企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指定。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建立,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昆都仑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按照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模和品种,下达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规模、品种和标准组织粮食入库。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食的采购,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通过粮食市场采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委托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从粮食经营企业采购。

第十一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行情,分别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或随购随销等多种方式进行均衡轮换,保证质量、节约费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 昆区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当地粮食产销情况、市场动态可以随时轮换,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的形式,由政府批准发布,具体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食轮换,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淮、根据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小麦3-5年,玉米2-3年。轮换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以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31日前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轮换地储粮的数量、品种、储存库点等并附有关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于41日前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必须提前报经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六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费用补贴对承储企业按承储规模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轮换费用,是对区级应急储备粮按计划组织轮换发生的费用支出及新陈品质量差价的补贴。

第十九条 参照自治区、包头市储备粮油现行补贴标准,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100/*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100/*次。

区级应急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核定后按年度拨付;轮换费用补贴在轮换任务完成并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区级应急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据实结算,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

第二十条 应急储备粮入库成本按当期粮食实际采购价格核定。

第二十一条 轮换费用补贴由区级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第三章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必须大于承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员、检验员、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近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重大坏粮事故记录。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区级应急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对承储的区级应急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账,保证区级应急储备粮保管账、会计账、统计账相符,账面数和库存实物数相符。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温度、水分、虫情等储存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对区级应急储备粮实行定期检查,品质检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现区级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及时向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应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应急储备粮陈化、霉变或酸败等。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应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不得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应急储备粮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八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章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昆都仑区财政局要建立和完善区级应急储备粮预警机制,建立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应急方案,并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批准;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区级应急储备粮的管理和粮油市场监察、信息采集等工作,适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

(一)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应急级储备粮的;

(三)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建议,报经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昆都仑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区级应急储备粮的动用指令。

 

第五章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昆都仑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相关粮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应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企业和人员了解区级应急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执行情况;

(三)查阅区级应急储备粮经营、仓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凭证;

(四)检查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昆都仑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昆都仑区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区支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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