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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1-30 15:02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办督查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941   [字体: ]  打印保存 

刘三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应支持物业费收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物业服务业人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业主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二、采取措施

我局建议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以下途径收取物业服务费:一是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是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品质。对属于物业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内容,如小区环境的干净卫生、消防电梯设备的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的补植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将物业服务费与电梯、供水、供电、车位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加强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以诚信经营赢得业主满意。三是注重引导宣传。物业服务人在业主群内积极开展《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讲解,对不属于物业企业服务管理范围的事项及时与业主说明告知,做好解释工作,避免造成矛盾激化。鼓励物业服务人不定期为业主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供部分免费服务,邀请业主参与社区治理,形成文明友好互助的居住环境。

三、取得成果

我局向刘三铁代表了发放《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并对代表面谈举例中涉及到的物业企业提供了如何提高物业企业收费率的思路办法,并对物业服务企业起草的相关协议进行了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刘三铁代表表示满意。

四、举一反三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能看到一些因物业服务人未达到服务合同标准(如小区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脏乱差、物业从业人员态度恶劣、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不到位)或者业主不愿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现象。物业企业一方面要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服务意识,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品质,让业主消费的明明白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让业主明确了解哪些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哪些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充分做好投诉解释工作,化解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只有物业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业主才愿意缴纳物业费,物业企业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回报业主。

 

 


              

                   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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