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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21-11-15 15:52  发布单位:民政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5764   [字体: ]  打印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

(一)“十三五”发展成就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实施了国贫和边境旗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连续四年开展了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普惠养老服务,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政策法规不断健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推动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供了政策保障。

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全区已建成各类养老服务机构751所,总床位8万余张。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数量和床位数达到443家和5.18万张,分别比“十二五”末增加159所和1.08万张。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达到1590所、床位数达到14.06万张,分别比“十二五”末增加769所、4.46万张。

持续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连续四年开展了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农村敬老院由2017年的359所整合撤并为209所,启动了为期三年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对敬老院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加失能失智照护服务,进行消防设施改造,推动敬老院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组织开展“清零行动”,消除敬老院安全隐患。全区106所使用火炉和旱厕的敬老院的121处安全隐患(火炉取暖34处、使用旱厕87处)已全部整改完成,农村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观。

养老服务实现创新发展。2018年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被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确定为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市,包头市被国家卫健委确定为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市。2019年,呼和浩特市被评为第四批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2020年,包头市、乌海市被评为第五批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在验收考核中被评为全国优秀。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服务模式纳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养老服务业发展典型案例汇编》。建立了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1:“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面临形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加快构建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根本遵循。

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区于2001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为254万。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布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区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475.72万人,占总人口的19.78%,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313.89万人,占老年人人口的13.05%。预计到2025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557万,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逐步显现。随着全区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老年人口中的高龄化和失能化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一方面社会和家庭赡养负担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对象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专业护理人才紧缺等问题更加凸显,失能老年人照护、残疾预防和康复等领域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养老事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老人对老年健康服务需求将呈多样化迅速增长态势。老年医疗服务、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健康保险、老年旅游等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养老事业列入了党中央国务院民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提出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老年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老年健康服务业。优惠政策措施的出台,对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健康服务的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与之相关的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等事项也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养老、康复等事业和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我区人口发展趋势和老龄化规律,紧紧抓住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窗口机遇期,积极构建管长远的制度框架,制定见实效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二)基本原则

共建共享。发挥各级党委的统筹领导作用、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巩固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地位,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

健全体系。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兜底性、普惠性和市场化养老服务分类布局,强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格局,促进养老服务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突出重点。突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作用,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聚焦养老机构失能照护功能,加快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切实强化综合监管,深化养老服务事业产业改革,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水平,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向高质量转型。

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根据不同老龄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支持条件,科学设置不同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同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和总体要求落地。

(三)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区基本建成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数的占比不低于55%;每个旗县建有一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加强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5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到2022年,全区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90%;到十四五末,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力争十四五末培训达到1.5万人次。推动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医养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更具活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

2:“十四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业主要发展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养老服务保障

1.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给予重点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状况,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助急、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2.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突出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水平,全部完成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法人登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将特困供养服务设施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全面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照护能力,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3.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满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研发和提供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提升个性化定制水平,为适宜人群对接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4.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专项行动,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的综合应用,支持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开展,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

(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1.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各地普遍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做实做强居家养老,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开展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把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推进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日常照料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推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咨询、代理服务,重点协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子女等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监护等事务。

2.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落实规划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一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形成街道层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层面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失能护理、短期托养、健康管理、心理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

3.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符合兜底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4.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风险防控与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协同处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在自治区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系统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强化快速响应的救援支援处置,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三)推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1.全面落实等级评定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组织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领取补贴资金的依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督导全区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妥善处置纠纷。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2.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功能。制定并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服务衔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一批养老服务综合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到202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四)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阿尔茨海默症发病率,实现健康老龄化。

(五)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

1.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以乡镇敬老院为辐射,以互助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转型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支持110所敬老院转型升级,推动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乡镇建设260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50%。扩展乡镇敬老院的区域养老服务功能,发挥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前沿阵地作用,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覆盖面,提升收治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照护能力。构建苏木乡镇牵头、嘎查村委员、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2.发展牧区养老。发展多种形式的牧区互助养老服务,加强牧区中心城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六)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护理、老年营养和健康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心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继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奖励的支持力度。

2.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通过在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设养老护理专业、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十四五末,全区力争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5万人次。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建立养老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薪资待遇。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提升养老护理员的社会价值。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3.培训养老院院长。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养老院院长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组织开展养老院院长培训。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区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3000人次。

4.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落实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通过为老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专兼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十四五期间,增加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人数。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

5.建立为老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引导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嘎查居(村)委会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积极扶持开展各类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引导全社会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养老服务,探索开展“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等志愿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和生活帮扶需要。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为老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并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培育、宣传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优秀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

(七)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1.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依托自治区养老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发挥对养老产业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带动作用。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

2.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发展银发经济,持续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信息平台,加强行业需求统计及应用分析,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老年人康复训练及促进健康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的研发生产,完善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高效的康复训练和日常生活产品。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

3.推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持续推进康复辅具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和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充分发挥康复辅具在长期照护、康复训练和健康促进方面的作用。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开展康复辅具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提升康复辅具检验鉴定能力,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

4.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八)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

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通过数字化转型驱动养老服务管理提升。依托自治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水平。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社区四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整合服务资源,依托大数据,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九)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1.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强化养老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2.加强风险防控和监测。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指导各地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指导各地常态化涉嫌非法集资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专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1.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聚焦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1万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推动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每一个街道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区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以乡镇敬老院为辐射,以互助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转型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支持110所敬老院转型升级,推动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乡镇建设260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50%。

4.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

支持县(市、区、旗)建设提供专业化失能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5.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消防隔离设施,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养老服务应急队伍,定期分类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6.护理人才培训工程

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5年末,全区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1.5万人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强化工作推动。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业绩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二)完善法规制度

优化应对人口老龄化法制环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适时调整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规,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加强老年人福利等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健全老年健康法规支持体系,夯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基础。将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范中,纳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政策制定中,保障各项法规制度科学衔接,有序推动全区十四五养老事业发展任务圆满完成。

(三)强化数据支撑

结合人口普查,加强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建立以人口普查为基础,以人口抽查为主体,以多部门行政记录和网格化管理信息为依托,以人口相关大数据分析为补充的年度人口统计体系。加快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人口形势分析和动态监测,为制定老龄人口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优化各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采取更有力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同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完善鼓励政策,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落实金融、土地、规划、税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领域,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领域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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