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资助政策的通知
包教联发〔2022〕30号
各旗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学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的补助对象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寄宿学生按60%测算,非寄宿生按2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125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625元执行。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350元、初中1620元执行。
二、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除国家和自治区承担部分以外,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隶属关系,市直属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地区所属学校由各地区财政承担(含民办学校)。
三、认定条件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各校依据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认定等级分为A、B、C三类。A类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B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只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C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四、审核程序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文件制定校级认定办法。
(二)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填报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
(三)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受助学生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五)各旗县区负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义务教育资助模块,动态维护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五、管理职责
(一)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共同督促旗县区做好“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旗县区教育部门是“一补”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使用。旗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学校是“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初评认定、公示、信息报送、汇总等具体工作。
(四)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评定。各地补助对象的评定、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六、资金发放
(一)市教育部门根据各旗县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核定的受助人数,确定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在学期开学前将“一补”资金预算下达到各旗县区财政、教育部门。
(二)各旗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一补”资金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含旗县区配套资金)下达到各有关学校。旗县区教育部门在批复“一补”资助名单后10个工作日下达“一补”资金。
(三)每学期结束前,通过银行卡或“一卡通”将生活费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四)学校完成资金发放后,应及时向旗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受助学生统计情况。
七、资金管理
(一)“一补”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要求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滞留,严禁通过降低“一补”基本标准来扩大补助范围。
(二)各旗县区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细则。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服务等工作,对拨付、发放过程中存在的投诉、信访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按照地区分级管理责任制,对各旗县区下达的补助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核减。
(三)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始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包教联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表:包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包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学校: 班级: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户籍 (√选□) | £1.城镇 □2.农村 | ||||||||
学段 (√选□) | 1.£小学 2. £中学 | 是否住宿 (√选£) | £1.住宿 □2.非住宿 | |||||||
家庭住址 | ||||||||||
家 庭 成 员 | 与本人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业 | 月平均收入约(元) | 联系方式 | |||
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 家中共有 人就业, 家庭合计年收入约 元,家庭供养人口共 人,人均月收入约 元(以上填写内容为小写数字)。 | |||||||||
申请生活费补助理由 |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类别(√选□) | □ A类:是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 B类:是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 C类:是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 况。 | |||||||||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选£) | 该生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经学校核实、认定该生为(□A类、□B类、□ 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公示5日后,无异议,同意给予生活费补助。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