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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16 15:42  发布单位:农牧林水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972   [字体: ]  打印保存 

相关单位、各涉农街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自治区、包头市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持续提高衔接资金管理水平,确保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中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下更大功夫、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确保重点人群贫。加强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和事后帮扶措施。

坚持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聚焦支持重点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适当向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倾斜。

坚持权责统一。严肃财经纪律,压实区、街镇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

    三、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一)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自治区安排衔接资金切块下达到,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稳定就业,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衔接资金占比,2021年盟市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到盟市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2022-2025年盟市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参照国家对中央衔接资金的规定执行。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重点人群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

(三)建立健全有效衔接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衔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在考核评估机制上的衔接力度,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聚焦巩固、拓展、衔接主线,逐步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分类考核评估专项激励机制,对考核评估结果好的盟市,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显著的旗县给予资金奖励,不断增强考核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扎实推进有效衔接和乡村振兴工作。

四、健全衔接资金投入使用机制

)科学合理安排衔接资金预算。过渡期内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充分发挥内蒙古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脱贫地区,加快项目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需拨付到盟市、旗县(市、区)的资金,必须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市、区)。自治区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指标10日之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10日之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行业主管部门在人大批准后30日之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30日之内正式下达盟市;盟市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30日内下达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未明确项目的)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要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项目、分进度拨款,进行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拨付资金,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制定、完善相关办法,简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及手续,推进“多评(审、规)合一”、“多图联审”改革,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涉及脱贫嘎查村的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五、夯实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基础

    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要求,过渡期内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和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总体保持不变。认真落实 “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挂帅、组织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衔接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平移脱贫攻坚期内解决资金滞留闲置、支出进度慢等问题的督查机制,2021-2023年继续在全区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的区开展督查,促进衔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托财政国库预算执行系统、自治区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及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定期调度全区农林水、财政补贴资金及衔接资金支出情况,加大督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效果。

)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区乡村振兴、财政、发展改革、民委、农牧等部门要结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衔接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建立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健全与预算安排挂钩、向同级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依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项目库建设和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一项因素。

、加大衔接资金监管力度

    )规范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融资平台注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设立基金,不得使用衔接资金支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龙头企业,或支持未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及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进一步明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商财政部门拟定衔接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定后分配下达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会同乡村振兴等部门指导推进脱贫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监管。

)明确各级财政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区级承担衔接资金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根据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在抓好资金安排、分配、拨付、支付的同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区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涉农涉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建立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和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等,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昆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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