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 补奖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内财农〔2021〕119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关 于下达部分2022年中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重要意义
2011年起,我市在2008年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的基础上,先后落实 了国家第一轮和第二轮草原补奖政策,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围封禁牧 和草原补奖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市草原生态显著改善,2020 年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为36.58%(较2007 年的24.97%提高了11.61个百 分点),天然草原盛产期平均干草产量58.40 公斤/亩较2007 年的 34.9公斤/亩增加了23.5公斤/亩),天然草场平均植被高度15.74 厘米较2007年的13.20厘米增加了2.54厘米)。农牧民草原保护意 识明显增强,生活水平持续改善,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在保护中发展, 草原自我更新修复能力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增强。
草原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十四五”期间,包头市持续落实国家草原补奖政策,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体现; 是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 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的重要举措。全市要从加快 建设生态文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维护民 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务必把落实好这项政策作为重大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 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力争到 “十四五”期末,全市草原植被综合盖度稳定在38%左右,草原生态环 境持续好转,质量明显改善,草原生态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农牧民 保护草原的自觉意识进一步提高;引导农牧民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加 快推动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农牧 民收入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做出贡献,守护好祖国北部边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 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二是坚持权责清晰,分级落实。 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草原补奖 政策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旗县区”的政策落实机制, 旗县区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细化方案,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
三是坚持政策稳定,稳步推进。 保持政策目标稳定,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补助奖励标准不降,配套资金不断档,延续前两轮好的举措和办法。
四是坚持以草定畜,可持续发展。 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原资源 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划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科学核定天然草原
适宜载畜量。
五是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与乡村振兴 相结合,与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与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 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相结合,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六是坚持公开透明,补奖“五到户”。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 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 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在阳光下运行。
三、 实施范围及分区
( 一)实施范围
按照自治区“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以第二轮落实面积为基础确 定保护任务量”,经旗县区政府确定、包头市政府同意、自治区核准,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涉及包头市5个旗县区(达茂旗、固阳县、九原 区、石拐区、昆都仑区)。自治区下达我市草原补奖任务2596.2万亩,其中禁牧任务592.6万亩,草畜平衡任务2003.6万亩。达茂旗草原补 奖任务面积2378.51 万亩,其中禁牧任务面积374.91万亩、草畜平衡 任务面积2003.6万亩;固阳县禁牧任务面积151.64 万亩;石拐区禁 牧任务面积15.44万亩,九原区禁牧任务面积32.87万亩;昆区禁牧任务面积17.74万亩。
凡纳入补奖范围内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以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二) 分区
草原补奖政策区域划分为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1. 禁牧区。 下列草原划为禁牧区: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 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其他 需要禁牧的草原。禁牧区范围由旗县区根据实际进行划定,并经自治 区核准。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执行严格的禁牧政策,不得放牧利用。 禁牧区五年为一个禁牧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转入草畜平衡管理。
2. 草畜平衡区。 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 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 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休牧制度,鼓励推行划区轮牧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
四、 补奖政策内容及标准
(一)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其承载 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实现 草畜平衡要求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员工给予草畜平衡奖励。国家对 于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继续按2.5元/亩测算。自治区根据各盟市补奖任 务、标准亩系数、以及补奖任务全区占比等要素分配法分配中央下达 资金,下达包头市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3.13元/亩。包头市按照3.5元/亩.年执行,提标部分0.37元/亩.年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二)禁牧补助标准。 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责任、 实现禁牧要求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员工给予禁牧补助。国家对于禁牧补助标准继续按7.5元/亩测算。自治区下达包头市禁牧补助标准 为7.98元/亩。包头市按照10.5元/亩.年执行,提标部分2.52元/亩.年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三)二轮结余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
(四)实施“封顶保底”措施,实现农牧民均衡受益。
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 活的现象。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进行控制。 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财力,制定牧区禁牧农牧民保底政策。对人均草 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封顶保底具体标准由各旗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资金由旗县区财政承担。
(五)基层草原管护员经费。 按照每10万亩草原配置不少于1名 专职草原管护员的标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草 原管护员,专职从事日常草原管护巡查工作;按照自治区指导标准和 下达资金情况,市级和旗县区安排配套资金。各旗县区要进一步制定 基层草原管护员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旗县、苏木 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 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为稳步推进政策落实,我市坚持采取“五到旗县区”的原则,即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到旗县区,明确旗县区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级加强统筹监管,旗县区的实施方案须经市级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在指导旗县区落实政策的基础上,抓好、抓实督促检查管理工作,确保旗县区政策落实不走样,将国家的惠民惠牧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牧民。
(二)强化资金管理。 草原补奖资金实施后补奖,规范资金使用 和管理。要通过“ 一卡通”或“ 一折通”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于当年 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严 格实行嘎查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市旗两级财政、农牧、林 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 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关于进 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 指导意见》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 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各旗县区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市财政、农牧、林草部门上报上年度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
(四)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要应用好草原生态补奖数字化监管平台系统。各地区要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严把数据录入和数据审核关,与补奖资金兑现时间要同步,确保数据录入及时,与实际兑现资金要符合,确保数据准确。
(五)规范草原流转行为,切实解决租赁草场难监管问题。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 备案的已流转草场, 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 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六)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市旗两级要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市级财政、林草、农牧部门指导监督各相关旗县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七)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要科学严谨。 原则上草畜平衡区 和禁牧区划定是以承包单元进行,不应在集中连片、同一权属的草原 上既有草畜平衡区又有禁牧区,但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重要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除外。
(八)已征占用草原不得发放补贴。 各旗县区对已办理完成永久征占用手续的草原,要进一步核实认定,不得违规发放草原补奖政策补贴。旗县区政府要依法做好草原确权承包手续的处置和政策衔接。
(九)鼓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创新工作举措。 在准确、完整 把握国家和自治区、包头市草原补奖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旗县区加 大资金投入,在资金发放、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域划定、补奖标准等方面,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模式。
六、 组织保障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包头市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 组,设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包头市草原补奖政策和 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旗县区比照包头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 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 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市旗两级主体责任, 压实苏木乡镇监督执法职责,强化嘎查村奖惩权责,提升农牧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层层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状。
(二)加强资金保障。 多方筹集配套资金,市旗两级现有的草原 生态保护建设预算资金要与中央、自治区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为确保补奖工作顺利开展,市旗两级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绩 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科技推广与服务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明确部门分工。 市旗两级要建立财政、农牧、林草等相关 部门协调机制,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旗县财政部门根据草 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 各级农牧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 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 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强化畜牧业科技培 训与推广,促进农牧民产业兴旺。 各级林草部门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 休牧监督管理。旗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 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实行网格化落责,加大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 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 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做 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的良好氛围,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农牧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