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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卫健委“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10-12 09:39  发布单位:卫健委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6156   [字体: ]  打印保存 

区卫健委“以案释法”案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案情简历】

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转来群众举报称,某理疗室无相关资质开展针灸治疗活动。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25日,举报人来我队提交举报材料随后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负责人李某正在为4名顾客做火疗(两名顾客不交流;另外两名顾客口头称在方华城6栋108室做针灸拔罐治疗后自行离开)4名顾客抵触执法不配合做询问。经综合监督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李某从衣服兜内掏出针灸针。经询问,李某承认在场所内共为9名顾客开展针灸治疗。

经调查证实李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于李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李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针灸方法为患者实施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展开诊疗活动。

本案中,有以下证据证明:1.在理疗室内有正在做火疗的顾客(四名)2.从当事人李某口袋里发现了针灸针物证3.非法行医者对非法行医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物证、口供共同形成闭环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无资质的人员开设按摩室提供针灸服务,是非法行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中有关中医药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等技术方法,要求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一、本案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当前,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如药店、某理疗室内为病人开展针灸诊疗活动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造成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的现象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药店经营人利欲熏心,置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不顾,更无视法律禁止规定,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只图方便、便宜,轻信他人,给不法经营人钻了空子。针灸诊疗是传统的理疗手段之一,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进行操作。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的情况下,禁止为病人实施诊疗活动,否则属非法行医。经营人和患者一定要谨记,针灸诊疗这类医疗行为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实施,切勿再行和助长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此次,对当事人理疗室无相关资质开展针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力地规范了医疗市场秩序,震慑了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理疗室非法行医的特点

从多年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来看,非法行医行为一般存在以下特点:1.当事人熟知执法办案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取得真实有效的口供;2.调查取证往往发生在诊疗行为发生后,违法人员及时清除、销毁重要诊疗证据(视频、照片、医学文书、医疗器械等),且不配合调查取证甚至暴力抗法,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取得闭环、完整、详实的证据链。

三、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消费者

在选择针灸诊疗诊所时,必须要查看其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其诊疗室的卫生环境、无菌消毒情况、器械及设备有所关注,别因图小便宜而吃大亏,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发现该诊所存在不法行为时,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同时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也会保证举报人的隐私。

 

附件: 

昆都仑区卫健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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