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一、经营主体单位食品安全提示警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证经营,方便社会监督。
(三)依法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严格销售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确保销售场所卫生整洁和从业人员手部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无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不断完善场所、设施等经营条件,严格冷藏冷冻食品管理并做好记录,确保冷藏冷冻设备运转正常、冷藏冷冻食品按温度要求存放;严格实行散装食品防鼠防尘防蝇和标签标识管理,确保散装食品不被污染和消费者对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的知情权,保证符合食品销售许可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五)保证在进货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保证严格执行进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和质量安全。
(六)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十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保证实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销售,不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特殊食品及食盐清单管理的相关要求。
(八)保证经营场所落实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等消费提示信息要求。
(九)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提示警示
(一)食品采购要细心。应选择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注意选购新鲜食物,不要购买不新鲜的蔬菜、水果、水产品以及未经检疫的肉类制品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不要购买“三无”食品;二查食品和原料的生产日期和保存日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三查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和原料,并索取发票、购货小票等凭证。
(二)网络订餐要小心。要注意查看卖家的食品安全相关证照及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选择近距离的餐饮单位订购,尽量缩短食物运送时间。收到食品后要检查食品包装及食材质量,及时加工、食用,勿长时间存放,尽量不网购凉菜、生食品种、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
(三)特殊人群要关心。老年人消化系统功能减退,应选用容易消化的食物,尤其是要注意规律饮食、营养平衡。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应以清淡为主,多吃蔬菜水果,不吃过于油腻的食物,不暴饮暴食。有肝胆系统疾病的患者应忌酒。婴幼儿吃鱼等带骨的肉时,注意要把鱼刺、骨头剔干净,切勿引逗正在进食的宝宝,以免进食过程出现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