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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燃气用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发布日期:2024-02-01 15:59  发布单位:昆区市场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931   [字体: ]  打印保存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2023年第一批燃气用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对家用燃气灶、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3种燃气用相关产品开展抽查,共抽查检验332批次产品,涉及322家生产单位、268家销售单位,发现不合格产品60批次,其中家用燃气灶56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3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批次(详见附件1)。


(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11家,其中有4家生产单位产品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家用燃气灶。本次在广东、浙江、重庆等20个省份的246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查,共抽查300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12个省份的290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5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6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重点对热负荷、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热效率、温升、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燃气导管、熄火、气密性等15个项目进行检验。除热负荷、燃烧噪声、熄火噪声、热效率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安全项目。不合格项目涉及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温升、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燃气导管、熄火、热负荷、热效率,其中安全项目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问题较突出,有24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本次在浙江、安徽、江苏、上海等4个省(市)22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查,共抽查22批次产品,涉及浙江、上海、广东、安徽等6个省份的22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重点对老化性能、耐压性能、耐安装性、气密性、软管的拉断性能、耐压性、弯曲性等7个项目进行检验,均为安全项目。经检验,有2批次产品弯曲性项目不合格,1批次产品老化性能项目不合格。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本次在生产领域抽查广东、浙江、上海3个省份10家生产单位的10批次产品,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重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进气口连接和尺寸、出气口连接和尺寸、过流切断安全装置、气密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等6个项目进行检验,均为安全项目。不合格项目为出口压力。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况通报各地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三)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完善整治台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消除突出风险隐患,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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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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