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住建燃罚字〔2022〕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 包头市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3847255240
地址: 包头市中燃维抢中心院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50204MA0MXTBT3B
法人: 匡晓东 邮政编码: 014010
违法事实及证据:向未与你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的人员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向不具备使用50KG钢瓶的企业(赫·音乐餐厅)提供2只50KG规格液化石油气、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单位(赫·音乐餐厅)供气 。
以上事实违反了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款 的规定,依据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你公司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禁止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分包、转化等形式“一托了之”行为。并给予罚款伍仟元(小写:5000元)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 账号:149 2031 72412地址:钢铁大街以南中国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钢铁大街正翔国际路南)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者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