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服务指南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适用范围:
户籍条件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包头市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包头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城镇低保申请人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农村牧区低保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二、审批依据: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121号)
三、受理机构:
所属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我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可支配性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申请低保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
(三)患重病等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其中慢性病以当地医保数据为准;
(四)残疾人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五)在校学生承诺;
(六) 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需提供缴费收据;
(七)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证明及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后,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提出建议意见;
审核确认:昆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七、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监督投诉渠道:0472-599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