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府发〔2021〕25号
各街镇,驻区、区属各相关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昆都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昆都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都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包头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包头市学校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须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和接送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昆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管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及15个街镇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信息,推送工作材料至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区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校外托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校外托管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选址及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应选择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居民区必须在一楼,商业区开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设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库、违法建筑内。
3.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积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托管学生人均室内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
4.经营场所不得对原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确需拆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方案。
5.居民住宅楼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
6.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录像保存期不低于30天,并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材。
第五条 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其他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
2.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3.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10的比例配备。
4.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在托管班及周边喧闹,避免噪声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排放油烟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油烟扰民情形。
第六条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
2.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3.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4.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共卫生及饮用水安全
1.要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防疫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严格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居住制度,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
3.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毛巾、拖鞋等用品自备并定期由被托管人带回自行清洗、消毒,不得混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每周至少清洗更换1次;每日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4.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图书等进行紫外线杀菌,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有消毒记录;室内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5.经营场所内设水冲式卫生间。
6.落实病媒生物防治,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7.建立托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8.校外托管机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9.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包头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第八条 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1.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消防服务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相应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并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实地演练,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4.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电气产品的标准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穿管,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测。
第九条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3.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应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大小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要求。
2.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分开独立设置。厨房面积与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不小于5㎡。
3.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4.食品原材料需按照要求索证索票、按要求贮存。
5.不提供冷荤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生食水产品,菜品能做到烧熟煮透。
6.餐饮具做到按照要求清洗、消毒。
7.实行分餐制供餐。
8.每餐按要求留样。
9.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10.在每学期开学前、每周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证照和管理制度,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安全负责,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依法定职责或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对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违法经营案件的跟踪调查;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教育培训行为进行监管,严禁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教育培训;强化学校对被托管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房屋拆改违建部分进行鉴别,对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安全基本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规范。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知识培训。
3.卫健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休息场所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消毒措施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校外托管机构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管;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机构及时抢救受危害的学生。
4.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负责配合公安派出所及教育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指导,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推进属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5.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职责: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将新登记的信息推送办公室。
6.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小餐饮备案工作及食品安全开展日常监管,每年对已备案校外托管机构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对后厨房面积不足五平米或达不到托管班后厨房备案要求的不得备案;如需供餐,必须与证照齐全的集中供餐配送单位签订供餐协议后,进行供餐。
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油烟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经营场所的外立面装修、店招牌匾进行备案监管。
8.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侵害工作人员、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知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查处。
9.各街镇职责: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向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私自开(停)业的托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四章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程序及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程序
1.新开设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新设立的必须在开学前15天完成检查。
2.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推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职责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符合条件。如不符合条件,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责承担责任。
3.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开办并推送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发放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治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坚守安全底线。各成员单位在开学期间,必须每月28日前向办公室报送当月监管情况。
第十五条 在开学前后由组长带领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抽查。各成员单位必须在每学期(4个月内)对校外托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告知办公室。
第十六条 教育、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公安、消防、各街镇等相关部门需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建立联系工作群,便于日常工作联系沟通。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或违反消防、建筑或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或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校外托管机构的,由教育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现存的校外托管机构,依照本办法管理要求,按照边规范、边治理的原则,使校外托管机构行业水平整体提升,对规范整治后依旧不达标的进行清理淘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