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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文书:实证唐朝对西域的有效管辖与治理丨三交史话
发布日期:2023-10-08 02:15  发布单位:昆区统战部2  来源:道中华   点击量:11042   [字体: ]  打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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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实证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在新疆出土的各类考古实物中,吐鲁番出土文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在吐鲁番本地书写的,也有来自庭州、伊州、敦煌乃至洛州等地的,内容涉及唐代朝廷诏敕、律文、儒家典籍、军政机构文牒、衣物疏、功德疏、籍帐、借贷、买卖以及宗教等方方面面。吐鲁番文书不仅实证了唐朝对西域的有效管辖与治理,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我国“大一统”格局的深化拓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断发展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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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5:46

短视频:《史话新疆·吐鲁番文书》   视频来源:央视网


唐朝中央政令在西域迅速实施。政令通达、执行有力,是中央政权对地方进行有效管辖与治理的标志。在唐朝,中央政令不仅能够迅速传达到西域地区,而且能够得到迅速实施。这一点,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以得到有力印证。


例如,《唐贞观十四年(640年)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的申报日期为“贞观十四年九月”,这说明唐朝平定高昌不久,就责令西州民户申报手实(手实是指编户呈报户口资产的文书),以备官府编制户籍。由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政令、户籍制度都在西州地区得到了迅速实施。


又如,《武周载初元年(690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亦有明确申报日期“载初元年壹月”。689年冬,武则天改永昌年号为“载初”。690年初,改元诏令就从东都洛阳传至西州官府,各县民户按照载初年号申报手实。


唐朝户籍制度在西域有效落实。户籍是政府加强社会治理和人口管理的主要途径,加强边疆地区户籍管理,是中央政府对所辖地区直接行使主权和治权的标志。对于唐代户籍的编制与管理,《唐会要》《新唐书》以及《唐律疏议》中均有记载。


其一,从唐代造籍程序来看,户籍编制以民户申报的手实作为基础资料。官府先是让民户自报手实,即户主如实申报自家人口与户内受田数额,然后再汇总成卷,逐级上报,用于编制户籍。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涉及唐代手实文书十余件,其登载内容符合唐代造籍的规定。


其二,从唐代户籍管理措施来看,编制好的户籍以乡别为卷,并且在户籍卷骑缝中注明州县及年籍,还要加盖州、县官府印章。例如,《唐开元十九年(731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中,不仅盖有“柳中县印”多处,文书骑缝还残存“柳中县高宁乡开元十九年籍”等字样,其制式符合唐代户籍管理的规定。


其三,从唐代律令规定来看,民户都要如实申报当户人口与田亩信息,不得脱户漏口,否则会受到严惩。例如,《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不仅完整登载了该户人口与田亩信息,还注明了“右件人见存籍帐”“右件妻籍后娶为妻漏附”等户内人口变动信息。


唐朝田令在西域贯彻施行。均田制是唐前期重要的土地制度,唐朝平定高昌后,均田令在西域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实施。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多份涉及田籍、受田、退田类文书资料,从这些文书所登记的“合受田”“应受田”数额来看,均与唐《田令》所规定的“狭乡”受田标准相符。


例如,《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手实二》有某户“应受田六十一亩”的记载,这一数额符合唐《田令》关于“狭乡”地区“一丁男”或“一中男”(18岁以上)的受田规定。


又如,《唐开元四年(716年)西州高昌县安西乡安乐里籍》有某户“应受田七十六亩”的记载,这一数额符合唐《田令》关于“狭乡”地区一丁男(60亩)加一寡(15亩)、再加1亩居住园宅的受田规定。


唐朝赋役令在西域得到执行。租庸调制是唐前期主要税制,其征收对象是“丁男”。据《新唐书》记载,“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吐鲁番出土唐代户籍文书中,既注明了户内人口及其年龄,也注明了户内家庭成员所处的“黄小中丁老”年状、户内人口的身份和健康状况,以及“课户见输”“课户不输”等输纳课役的情况。


例如,《唐开元四年(716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中,就有“户主江义宣年贰拾贰岁,白丁亲侍,下中户,课户不输”的记载。不仅如此,唐代吐鲁番地区每丁应输纳的租税数额亦与唐《赋役令》的规定一致。唐前期租税输纳是以人丁为基础的,根据给田基准额,“宽乡”地区租税数额是每丁“租二石”,“狭乡”地区租税数额是每丁“租六斗”。从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的租税信息来看,吐鲁番作为“狭乡”地区,一丁的给田基准额是六亩永业田,租税数额是六斗。


唐朝律令在西域的贯彻执行。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涉及唐代法制类文书较多,从通行全国的律令,到中央王朝的制敕,再到地方的判例均有涉及,包括律、令、格、式、制敕文书、判、牒、案卷等类别,内容涉及地租纠纷、逃避徭役、纳课违番、盗物计赃、征行捕亡等公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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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写本《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来源:天山网


例如,吐鲁番出土的《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其内容为《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中“称众谋”和“称加减”条“疏议”中的一部分,文中钤有两处朱印,印文为“西州都督府之印”。此外,在吐鲁番出土的籍帐、借贷、买卖、辩辞等类别的文书中,也多有涉及唐代法律制度在西域的实施情况。


例如,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手实中,户主在手实结尾都要写保证辞,保证其申报内容完全属实。常见的保证辞有“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牒件通当户新旧口田段亩数、四至、具状如前。如后有人糺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谨牒”。其中,“依法”“违敕”依据的都是唐代律令以及政府的敕令行。




吐鲁番出土文书不仅直观反映出唐朝中央政令在西域施行的历史事实,而且有力证实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田地制度、赋税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在西域都得到了贯彻,国家权力直接到达了边疆,推动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有力巩固和发展了“大一统”的局面。




(作者系新疆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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