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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专家讲】何虎生: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导”之有方有力有效
发布日期:2022-10-30 12:03  发布单位:昆区统战部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4455   [字体: ]  打印保存 


按:2020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半年多来,各级各界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进一步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推动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不断巩固发展。9月1日起,“统战新语”开设“学《条例》•专家讲”专题栏目,刊发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见解,以期对理解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有所启发。

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专章谈到宗教工作。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虎生近日在接受独家专访时指出,今日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无法比拟的。

何虎生说,中国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宗教领域国际交流也广泛开展。

此外,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法律保障。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不断完善。何虎生指出,我国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选举法、民法典等不仅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规定信教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区别、而受歧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为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宗教领域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中国政府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坚决打击假借宗教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何虎生说,过去4年多来,中国新疆没有发生一起暴恐事件,国内宗教界旗帜鲜明地同“三股势力”划清界限。

与此同时,信教群众利益得到切实发展。中国共产党坚持宗教工作的本质就是群众工作,充分保障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也更加有力,脱贫攻坚也充分惠及广大信教群众,强调要着力解决信教群众的实际困难。

《条例》中提到,要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对此,何虎生指出,“导”就是把宗教“导”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下功夫。

在思想上,要深刻把握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特征,辩证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

在态度上,既不能“收”,忽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片面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放”,忽视宗教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片面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

何虎生说,我们要采取“导”的态度、提高“导”的能力。

一方面,“导”体现了实事求是、辩证法和党的一贯主张,要在“导”上想深、看透、把准。这是尊重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解决人与人之间思想关系矛盾的基本方法,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

另一方面,要以提高“导”的能力为基础,做到“导”之有方、有力、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要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让宗教工作的明白人去做宗教工作,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对于《条例》中提到,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何虎生说,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创新论断,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首要任务和治本之策,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宗教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何虎生提出,要深刻总结宗教中国化的历史经验。在政治层面,依政而存,适应治理秩序;在文化层面,附流而行,契合主流价值;在社会层面,择善而从,体现社会价值。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要坚持问题导向,关键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融入中华优秀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宗教思想体系。宗教界要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做到对我有用、与我适应、与时俱进。

他指出,党的领导是宗教中国化的根本保障,宗教界的积极主动是宗教中国化的内在动力,统揽性要求还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对于《条例》中提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何虎生指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以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在宗教工作中的集中体现。

何虎生强调,法律作为准绳,同时规范着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行为界限。要健全宗教事务法规规范,将行之有效的宗教政策适时上升为法规,努力实现政策与法规的衔接配合。

从党和政府一端看,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相统一。要用法律法规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时,要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即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明确政府管理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界限,杜绝越权、越界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

从宗教界一端看,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宗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公民,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主体从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等,都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现行政策规定,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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