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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04 00:00  发布单位:公安分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62   [字体: ]  打印保存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初次违反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

2

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初次违反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

公安机关

3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初次违反,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

4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公安机关

5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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