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分类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具体来说,有以下待遇。
(一)生育保险参保:我市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可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通过家庭共济支付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实现出院即办。
(二)产前检查:我市将女职工生育保险妊娠期间门诊检查费用报销政策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线为200元、300元、5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4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
(三)住院分娩:职工生育报销医疗费用按照定额给予报销。一级医疗机构正常产医药费最高支付600元;剖腹产医药费生育费最高支付1800元;妊娠四个月以下流产,生育报销最高支付80元;妊娠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引产,生育报销最高支付450元;宫外孕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500元;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在一级医疗机构最高支付标准上追加15%,三级医疗机构在一级医疗机构最高支付标准上追加30%。
居民生育保险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生育医疗统筹支付计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四)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即: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五)辅助生殖:将辅助生殖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整合取卵术、胚胎培养等12个项目,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费用支出平均降幅达20%。
(六)产科、儿科政策:实施产科与儿科诊疗服务价格支持政策。将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分娩镇痛、胎心监测等30项,停止“围产期健康咨询指导”“多普勒胎心记数”等53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再单独收费;将“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单独立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分娩镇痛”按医保“甲类”等级支付,满足人民群众对生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动态调整“新生儿护理”“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气管插管术”费用,保障儿童基本医疗需求。
(七)儿童用药: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国家组织集采10批435种药品,口服溶液剂、吸入剂等儿童剂型和规格中选已全部进入我市医疗机构使用,如第3批集采将“孟鲁司特钠咀嚼片(4mg)”和第9批集采将“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等适宜儿童使用的剂型等,显著降低了患者用药费用负担。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俗称“产假工资”,是国家为职业妇女因生育离开岗位期间提供的生活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用于补偿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申请生育津贴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是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三是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