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昆都仑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2〕14号
各街镇,区属、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原《昆都仑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昆都仑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昆都仑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适应新时期加强基层党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4号)和《包头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20〕40号)、《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者,在镇(街道)社区专 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区财政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三条 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 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时完成镇(街道)党(工 )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依法组 织社区自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尊老爱幼、助残帮困等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 差异化、个性化需求;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三)开展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负责网格内的基础信息采集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环境卫生治理、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和公共事务代办等工作;
(四)推行“一委三会” (社区党委、居民委员会、居民议事委员会和居民监督委员会)民主协商议事机制,积极排查和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对重点上访人员,随时上门走访,沟通感情,疏通思想;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及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五)组织便民利民服务,用好党群服务中心等便民服务平台,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积极搭建互联互动平台,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组织推动网格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领域党组织开展各类自助、互助、志愿服务、党建联建活动,真正帮助居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六)管理好、利用好各级各类宣传文化阵地,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宣传、辨析引导阐释、社情民意收集、风险防范排查、推动“扫黄打非”等工作,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倡导文明社会风尚;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镇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 安、城市管理、劳动就业、卫生健康、人民调解等与社区居 民密切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九)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享有体检、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六)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选任、招聘与留用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一般采取选任和招聘方式选配。社区“两委”成员经公开招聘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经考核合格后,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管理范畴。
第七条 原则上在每届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前组织一次招聘考试,按照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招聘考试,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择优聘用,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建立昆区社区工作者人才储备库,除择优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以外的进入面试的人员,作为社区工作者后备力量人才储备库,社区工作者离职人员将从人才储备库中补充,按照成绩高低和就近原则录用。
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乐于奉献,具有公益品格和为民服务精神。
(二)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硕士、博士或者从事社区工作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
(四)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社区居民、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民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及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中招聘。
(六)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五)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原则上按200-400户常住居民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社区党组织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社区党委班子成员一般5-9人,社区党总支班子成员5-7人,社区党支部班子成员一般3-5人。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班子成员5-9人,其中社区规模在5000户以上的,设4个副职(含社区副书记);社区规模在5000户以下的,设3个副职(含社区副书记)。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每个社区要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负责党建日常工作,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较多、任务较重的社区,要适当增加专职党务工作者数量。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从社区常住居民中选举产生。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参与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调动需在本镇(街道)工作满一年,由本人向所在镇(街道) 提出跨镇(街道)调动申请,由调入、调出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关于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录入、调动、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履行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在任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区“两委”正职和副职,特别优秀的经审核后继续留用至55周岁,获得过昆区社区书记城市基层党建大比武奖项或包头市及以上个人荣誉者经审核可留用至60周岁。原则上留用的社区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
申请留用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社会工作 师及以上职称、获得过包头市及以上的个人荣誉者三方面条件中的一项;
(2)近三年每年在年终考核等次中都被评为合格以上;
(3)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无本细则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聘用为社区工 作人员的情形。
具体留用程序:
(1)一是申请人不满50周岁,申请人应在年满50周岁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留任的书面申请;二是申请人已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不含55周岁),申请人应在留任期结束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留任的书面申请;
(2)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并提出留用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核;
(3)由区民政局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4)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会同申请人所在街镇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在岗的社区工作者签定聘用合同(社区“两委”成员除外)。
第四章 工作报酬与待遇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职业化薪酬管理的岗位等级 工资制度,注重将岗位与等级相结合,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一) 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 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二)薪酬水平
根据中央、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 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中,岗位工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基数,按岗位类别赋予相应系数(0.59、0.62、0.65,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个位数四舍五入);等级工资按岗位类别分别以640元、280元、40元(工作人员三年及以下均按40元计算)为基数,每年递增40元;取得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按每月50元、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职称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元标准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优秀(90分以上)标准300元/月,年度考核结果评为合格(70-89 分)标准150元/月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结果评为基本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60 分以下)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四)薪酬管理
1.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确定薪酬等级。受教育程度以大学专科及以下为基础,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3年、5年、7年;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2年、3年、4年。上述 规定只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薪酬的依据。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1月份起调整薪酬。
2.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留用人员留用期间按留用岗位发全额薪酬;其他社会工作者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自办理离任手续次月起,按照本人离任前所对应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发放补贴。
3.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等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4.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正职岗位工资上浮200元/月执行。
(五)社会保险: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报酬及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列支。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依法享有体检、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二)社区工作者按照在社区工作的年限进行休假,在社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在社区累 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在社区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社区工作者病假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昆人劳社发〔 2007 〕53号)执行。
第五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区委组织部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及专职副书记的培训;区民政局(社区办)及各街镇负责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培训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市、区及街镇组织的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 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情况要纳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和 学历教育考试。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根据社区服务功能职责,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负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为工作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采取述职评议、实地走访、入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健全完善以社区 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公开机制,居民评价意见占年度考核权重的40% ,街镇领导班子评价占年度考核权重的30%,街镇工作人员评价占年度考核权重的20%,本社区干部互相评价占年度考核权重的10%。考核为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70-89分,基本合格为60-6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其中,社区一肩挑、正职、 副职中评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委员、一般工作人员中评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比例、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统一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社区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与其报酬挂钩, 并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调整等级、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社区工作者在选举、职务任免、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教育培训、入党入团、学历职称、考核评议、薪酬待遇、奖励惩处、审查认定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及时收集、归档。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由区民政局集中统一管理,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的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昆区社保中心管理。
第七章 激励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力度, 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六条 加大从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对于优秀社区工作者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有以下情况的,年终考核时给该社区所有居委会工作人员加分:
(一)年内未出现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加1分;
(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1分;
(三)社区被选为参观点的:(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
1.作为区级参观点的加1分;
2.作为市级参观点的加2分;
3.作为自治区及以上参观点的加3分.
(四)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
1.受到区级部门表彰的加1分;
2.受到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
3.受到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表彰的加3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有以下情况的,扣一个月的报酬,扣发报酬作为本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基金,由各镇(街道)党 (工)委研究发放: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有以下情况的,年终考核时该社区所有居委会工作人员不能评优:
(一)年内出现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二)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年内出现其他影响地区形象的重大事项;
(四)作为参观点的社区,受到上级部门批评的。
第三十条 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镇(街道)党(工)委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退出情形: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规定的退出情形执行。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按照法定程序劝退、辞职或者开除:
1.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 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社区居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擅自泄露社区居民信息或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40个工作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
8.街道(镇)认可列入其他不称职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都仑区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试行)》(昆府办发〔2020〕3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