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公文时效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扶持低能耗工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扶持 低能耗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 0 2 2 年 1月 2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扶持低能耗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激励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提出的“形成多元发展、多极支撑产业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总体要求和包头市“十四五” 规划总体布局,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助力“双 碳目标”高质量落地,促进低碳产业集约化发展,加快建成“四基 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实现低碳业态下经济高速增长良性发展。
根据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低耗能企业(项目)是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等于自治区节能审查确定标杆值的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条 新引进低能耗企业(项目),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 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 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相关规 定,重点支持在包头市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 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信息产业、生物制药、高端装备、清洁能源、农畜产品加工业以及新材料产业中的技术领先等高附加值项目。
第三条 低能耗企业(项目)优先在用能、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大力鼓励企业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品。
第四条 对旗县区(含稀土高新区,下同)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低耗能企业(项目),自企业(项目)建成后,前5 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100%奖励旗县区,在此基础上对万元工业增 加值能耗(等价值)低于自治区节能审查确定标杆值30%的企业(项 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50%的,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 于70%的,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引进投资额在上一档最高值基 础上上浮50%的, 一次性奖励上浮50%,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
第五条 对旗县区新引进企业(项目),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目 录项目除外,年综合能耗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 能耗(等价值)高于自治区节能审查确定的标杆值50%的企业(项 目),每年处罚500万元;高于80%的,每年处罚1000万元;高于 100%的,每年处罚2000万元。对上档超标企业年综合能耗再增加 50%的,处罚金额上浮20%。罚款年终通过市县两级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罚款全部用于对低能耗企业奖补。
第六条 鼓励2021 年10月1 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规上工业 企业(项目)开展节能技改,技改后企业(项目)年节能量3000吨 标准煤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等于或低于自治区节 能审查确定的标杆值的,达标后前3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100%奖 励旗县区,并给予企业所在旗县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
第七条 设立低能耗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并对符合产业基金扶持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能耗贡献情况,优先给予基金支持。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与本政 策属于同质同类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本政策中的具体涉企政策及兑现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制定、落实。
第九条 新引进我市并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须在我市进行工商 注册、依法纳税,并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严禁我市原有 企业通过转移注册地、更改企业名称等方式获取奖励。本政策不包含
政府出资项目、政府审批的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能源开发项目。
第十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 作用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实施细则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 政 协 办 公 室 。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