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包头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公文时效 |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引进高端研发
机构十五条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 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包头市加快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十五条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责任单位不公开)
包头市加快引进高端研发机构
十五条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 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 中全会精神,以更高站位和更大力度加快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院 所和高校、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研发机构 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大学”)各类优质创新资源在我市集 聚,助力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高质量建设“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包设立研发机构
( 一)支持设立独立分支机构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分支机构落户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用 地、用房、启动资金、人才生活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在包头市建设科学实验室,市政府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对于科学实验室引进国内外顶级人才和优秀专业人才(团队),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予以支持。重大事项“ 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 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包头市税务局
(二)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头独立组建或与我市联合共建产业技 术研究院、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研发模式和用人机 制按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给予支持。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 构,绩效考核获优秀和良好等次,分别给予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配合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建设非法人联合研发单元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建联合实 验室、联合工程技术中心、联合技术创新中心等非法人联合研发 单元,对联合研发单元申报的科技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支持 联合研发单元按相关规定申报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包头市级
创新平台。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卫健委
二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包设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四)支持共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单独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包建设国 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 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 室,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认定为国家制 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院士来包设立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的院 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院士工作站承担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
(五)支持建设国际研发机构
支持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 其全资子公司的科研机构在包头设立研发机构或迁入研发总部, 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鼓励我 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以及“ 一 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大院大所大学对接,联合共建研发机构,或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聘请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对上述国际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并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许可、
知识产权保护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三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顶尖人才来包创新创业
(六)支持高端人才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
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引进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具有 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参与我市企业实 施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按照项目实际研 发投入的10%,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大院 大所大学与企业联合承担的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按要求 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 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卫健委
(七)支持顶尖专家到包头任职
积极推动大院大所大学的顶尖专家以各种方式担任包头市企 业的科技副总、科研院所的科技副院长或院长等,借助科学家团队的力量推动我市创新发展。在来包任职的顶尖专家任期内,按照聘用方支付聘金的20%,一次性给予受聘专家不超过100万元 的激励性资助,并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引进 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 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 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精神,在科研、生活、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
(八)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为我市培养青年人才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通过项目合作、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等方 式为我市培养青年科技人才。人才培养过程中,合作开展的研发 项目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定向培 养的硕士、博士及其依托大院大所大学的研发团队,给予优先立 项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我市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市人社局
四、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建设大学科技(产业)园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与我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企业、各高校合作共建大学科技(产业)园,推动科技成果在包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战略性新兴 产业等。在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初期,每年给予3000万元 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3年后根据绩效择优给予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落户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资金、项 目、人才、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学科技(产业)园及入园企业优惠支持。
责任单位: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配合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包头市税务局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大院大所大学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包兴办科技型企 业,优先给予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人才基金、天使基金支持。兴 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 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包头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
(十一)支持建设科技成果孵化载体
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建设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独立建设或与我市各旗县区、企业联合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考核,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 持。对大院大所大学在包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 的,按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五 、支持知名高校来包合作办学
(十二)支持设立分校或二级学院
支持知名高校与我市合作共同设立分校,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支持共同设立二级学院,市政府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分校或二级学院落户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用地、用房、人才生活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保障。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合作共建 一 流学科
鼓励知名高校与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等高校共建 一 流学科,市政府每年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 。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六、 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编制和生活工作保障
对大院大所大学在我市建立的研发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 理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引进的大院大所大学落户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组建 “服务专班”,全程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大院大所大学在包遇到 的困难问题,在科研用房、用地、人才公寓、启动资金等方面给 予充分保障,对引进的大院大所大学高层次人才,在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配合单位: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和金融服务
加强资金保障,本政策所需资金合并在“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金融机构为引进的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兴办企业或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等金融服务;人才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大院大所大学在我市开展成果转化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本《工作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符合本《工作措施》,同时又符合其他政策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1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