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昆区政府办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公文时效 |
2022年度“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
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汇编
2022年5月
减税降费.................................................................................................01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27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28
2022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30
2022年企业工匠人才培育项目资金........................................................................... 31
2022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资金.................................................32
自治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 ....32
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奖补........................................................................... .... ...33
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奖补...................................................................34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35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40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42
自治区科创板挂牌企业奖补.....................................................................................43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奖补................................................................................. ..44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45
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46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47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地建设...............................................................................49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职业经理人奖励.........................................................................50
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51
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53
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54
1.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 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
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15号)
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第15条
4.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
5.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 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 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 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7.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 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8.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 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6 号)
9.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22 号)
1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16 号)
1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
1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
13.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 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 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 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 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 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 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 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 A以下或营业收入4 亿元以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4.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招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号);《内蒙古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19号)
16.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7.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 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 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
1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 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19.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20.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18〕50 号)
21.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减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22.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 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 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3. 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2022年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4. 对通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ETC的客货车给予5%通 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对行驶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路段的客货车实行5折至8. 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5.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 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8号)
26.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 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 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分工方案的通 知》(内政办字〔2021〕59号)
27.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 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 测费、髙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 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 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分工方案的通 知》(内政办字〔2021〕59号)
28.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 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 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 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 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 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 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 〕59号)
29. 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 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分工方案的通 知》(内政办字〔2021〕59号)
1. 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自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 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 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 费原则上不超过1.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 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3. 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自治区企业 在境内上市。对申请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自治区内企业,自治区分阶 段给予以下奖补: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 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 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4. 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5. 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自治区企业在新三板晋层。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奖补;对精选层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6. 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自治区企业 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培育,经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可行性评审会评审通过,进入内蒙古“天骏板”挂牌的,每挂牌1家,自治区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给予30万元奖补。企业经内蒙古“天骏板"挂牌培育,向内蒙古证 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并获得受理的,每报备1家,自治区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给予100万元奖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1.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 险费的9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30%返还。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8号)
2. 继续通过“免申直返”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 返还资金,无需企业申请。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僵尸企业”和 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3. 提升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效率,企业集体合同网上审查备案, 备案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
4. 持续落实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贯彻落实国家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8号)
5.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 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6. 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 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2〕7号)
7. 取消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按照经常居住地登 记户口原则,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即可落户;民营企业 从业人员凭单位用工合同,即可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按 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企业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或技术技能证书即可落户。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 落户手续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民营企 业凭营业执照及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即可到属地派出所 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关于印发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内公通字〔2019〕2号)
8. 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12条重点 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9.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 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 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 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10.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引进位居国内排 名前30位人力资源企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综合考核评估后,对带动就业人数突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11.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1.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 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 建立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资金后补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 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5号)
3. 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 发〔2021〕58 号)
4. 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 次性20万元奖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 发〔2021〕58 号)
5. 国家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每 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 发〔2021〕58 号)
6. 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 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 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 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7. 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 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 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8. 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 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 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9. 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 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10. 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 导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11.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 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12. 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 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内政发〔2022〕7号)
13.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 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4. 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 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5. 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 “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 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在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实现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 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一网申请、多项联办、1日办结。
《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
2. 畅通企业开办业务办理渠道,进一步完善“蒙畅开"企业开办一网通服务平台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内蒙e登记"APP 与“蒙速办”APP的功能对接,完成系统融合、单点登陆、无感跳转。
《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
3.全面推行企业开办“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采取事前承诺、 事后纠正、依法履职、强化监管的方式,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个体 工商户开办业务申“请即办结”。
《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一照通办”,广泛应用在许可审批、政务服务、金融业务、商务活动等领域,持续扩展电子营业执照功能。
《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
5.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向破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凭人民法院破产裁定, 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不得额外设置其他条件。营业执照遗失的破产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免费 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不再提交营业执照。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 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1〕977号)
6.优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完善自治区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 机制,优化修复流程。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 情况。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重整企 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重整计划、 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主管税务部门应在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已被公布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发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1〕977号)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
重点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一、支持方向
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 新材料、生物医药五个产业集群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重点产业链: 新能源汽车制造、光伏装备制造、风电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稀土、 铝后加工和铜后加工、生物制药、石墨新材料八条产业链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 申报条件
2. 申报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投 资额为准)且能够在2022年投产。
3.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节能审查、环评批复、安全 评估等手续齐备。
4.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5.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失信记录未修复的不得申 报。(以“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6. 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领域资金支 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7. 承诺书。
1. 项目所在旗县(市区)、盟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文件;
2.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推荐表;
3.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正反面印刷,字迹、印章清楚,装订成册,报告封面 侧边(书脊)处标明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
五、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
一、支持方向
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 医药五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光伏装备制造、风电 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稀土、铝后加工和铜后加工、生物制药、石墨新材料八条产业链,以工艺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为重点的技 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不包括节能节水等绿色化改造和智能制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2. 技术改造类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的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3. 技术改造类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节能、环评批复、 安全评估等手续齐备。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依据政策规定作出说明。
4.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5.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未修复失信记录的企业除外(以“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6. 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领域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所在旗县(市区)、盟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文件;
2.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推荐表;
3. 2022年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正反面印刷,字迹、印章清楚,装订成册,报告封面 侧边(书脊)处标明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
五、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2022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
—、支持方向
二、 申报条件
2. 上年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3. 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4. 申报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未修复失信记录的企业除外(以 “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1. 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 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3. 申报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未修复失信记录的企业除外(以 “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2022年企业工匠人才培育项目资金
—、支持方向
2021年度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1. 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评选为2021年“大国工匠年度 人物”或被自治区总工会等单位评选为2021年“北疆工匠”;
2. 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3. “大国工匠”或“北疆工匠”本人无失信行为,失信记录未 修复的不得申报(以“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三、申报材料
四、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2022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资金
—、申报条件
1.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 主导制定、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标准发布时间要求为2021年;
3. 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4.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失信记录未修复的不得申报(以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一、政策内容
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 价申请或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通过一致性评 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后续补助,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 适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已启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且达到支持节点的医药企业。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交资金奖补申请。
自治区工信厅确定奖补项目清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 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工信厅厅负责对拟奖补项目名单在自治区工信厅官方网 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日。
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下达资金。
四、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二、 适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已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项目。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交资金奖补申请。
自治区工信厅确定奖补项目清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工信厅厅负责对拟奖补项目名单在自治区工信厅官方网 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下达资金。
四、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一、政策内容
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 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适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 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交资金奖补申请。
自治区工信厅确定奖补项目清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工信厅厅负责对拟奖补项目名单在自治区工信厅官方网 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下达资金。
四、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
—、支持方向
(一) 节能技术改造。以黄河流域为重点,重点支持冶金、化工、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制造业实施用能设备优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改造、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机电设备优化改造和大数据中心提升电源使用效率(PUE值)的节能技术改造。
(二) 节水技术改造。以黄河流域为重点,重点支持冶金行业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化工和纺织行业高盐废水结晶分盐、高温 凝结水回收利用,食品加工行业高糖高氮废水处理、循环冷却水零排放,制药行业污水膜法处理及回用等节水技术改造。
(三) 综合利用项目。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支持利用冶炼废渣、 电石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煤砰石、尾矿等大宗工业固废生产绿色建材、土壤改良剂、陶粒、工程骨料、提取有价金属等综合利用项目和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电子元器件等再生资源综合 利用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 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 改造主体和申报项目主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节能 政策,企业生产运行3年以上;
3. 申报项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核准(备案)文件、节 能审查批复文件资料齐全;
4. 传统制造业釆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能改造,预计年节能量 在2000吨标准煤(含,当量值)以上,大数据中心釆用先进适用 技术实施节能改造,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降低到1.3;
5. 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监 测、可核实;
6. 项目时间要求:建成项目要求2021年1月1日后建成投产, 在建项目要求在申报之日前已开工,原则上实际完成投资达到项目 立项批复投资的30%以上,并能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8.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9. 优先支持各盟市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清单内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 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1. 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 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 企业用水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标准,有取用水资源 的合法手续,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3. 申报项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核准(备案)文件、节 能审查批复文件资料齐全;
4. 申报项目企业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 节水措施,建立了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 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节水量可监测、可核实;
5. 项目釆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年节水量在5万吨(含)以上,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6. 项目时间要求:建成项目要求2021年1月1日后建成投产, 在建项目要求在申报之日前已开工,原则上实际完成投资达到项目 立项批复投资的30%以上,并能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7.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 事故;
8. 优先支持自治区认定的节水型企业申报和节能节水诊断提出的项目。
1.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3. 申报项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核准(备案)文件、节 能审查批复、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等文件资料齐备;
4. 申报项目釆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 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国家工信部2021版)综合利用技 术条件要求,大宗工业固废或再生资源年综合利用量1万吨(含) 以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5. 申报的项目应以利用自治区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主。 具有完善的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综合利用量可监测、可 核实;
6. 项目属于2021年1月1日到申报之日前建成投产的新建项目;
7.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2. 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单位产品水耗 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3. 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 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4. 项目属于单纯的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没有主体设备或工艺 改造内容的项目;
6.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存在失信行为或失信记录未修复(以“信 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三、项目资金管理
1. 盟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地区工业 绿色发展实际,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荐上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2. 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对通过集中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工信厅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评审报告、现场复核报告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 实施计划下达奖励资金预算。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局按照项 目建设进度下达奖励资金到项目单位。
3. 项目完工后,各盟市工信局、财政局及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 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
五、 相关要求
1. 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报告须正 反印刷并装订成册,报告封面侧边(书脊)处标明申报单位及项目 名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相关附件资料,必须以扫描图片方式 一并置入本项目申请报告中,且要求字迹及公章清晰。
2. 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责 任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申报、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符合要求;各盟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项目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绩效评价、信 息报送等履行直接监管责任。
3. 要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各盟市要加强项目调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研判,按照项目建设 进度科学把控资金拨付节奏,保证资金的合理、安全、高效使用。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和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和项目监 管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企业将后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 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 费用后补助两种类型。
1.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 给予后补助支持。
2.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 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研 发费用增量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
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 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 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 32号)规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 和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按照8:2的比例承担。
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 为记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申 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3. 盟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 申报等基础信息,对所属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 政厅和自治区税务局。4.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对盟市上 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 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抄送自治区税务局。
五、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 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开展研 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列支。
二、 支持内容
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三、申请条件
1. 首次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 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区,并通过 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其资格有效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 自治区科技厅确定年度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向自治区 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 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挂牌企业开展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等相关活动。
按照本年度挂牌企业名单给予奖补,每年度奖补一次,每家挂牌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首次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优选层或上市层挂牌的科技 型企业。以前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或该企业主体重新注册 或更改企业名称重新挂牌的企业不再享受奖补。
1.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每年度提交自治区科创板挂牌企业名单和奖补申请。
2. 自治区科技厅确定年度奖补企业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3.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挂牌企业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 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奖补资金用于解决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问题, 支持产学研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 服务。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对获得科技部批复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
企业牵头创建的技术创新中心,用于研发活动投入配套资金不 低于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
三、 申请条件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主体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中心建 设能力提升的目标任务,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
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 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凝练年度具体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 方案》。地方政府审核《年度实施方案》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 自治区科技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由自治 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研发活动。 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 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1. 实验室建设主体围绕实验室建设及能力提升的目标和任务, 凝练具体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请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 自治区科技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由自治 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政策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 究工作。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对于已经获得科技部批复建设的国家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支持。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对象的建设依托单位须为自治区境内的独立法人机构。
1. 野外站建设主体围绕野外站建设及能力提升的目标和任务, 凝练具体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请依托单位和主管 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 自治区科技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由自治 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一、政策用途
围绕自治区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凝练布局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吸引高水平科研团队,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予以连续资金支持。
二、 支持内容
1. 支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每年分别对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
2. 支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
3.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 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三、申请条件
1. 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主体,包括呼和浩特金山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
5. 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的国家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 申请材料及程序
2. 盟市科技局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盟行署、市政府 审定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3.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盟行署、市政府责成盟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资金、实施管理、 验收等。
五、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一、政策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搭建技术服务网络,培育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培养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购买技术研发与中试设备、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等。
二、 支持内容
1.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经费支持。
2. 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支持。
3.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
4.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三、申请条件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部批准支持建设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示范区确定年度奖补名单;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自 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对已认定的自 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 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奖补名 单。自治区科技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年度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政策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条件建设、调研培训、 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养等。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 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的,按技术交易合同 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认定文件和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 工作绩效,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支持资金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科研相关活动。
1. 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经备案后,根据 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2. 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 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经备案后,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
1. 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 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2.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向自 治区科技厅提出支持经费申请;归口管理部门为自治区有关厅局、 高校、科研院所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支 持经费申请;中央驻自治区单位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向自 治区科技厅提出支持经费申请。提出支持经费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 需提供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上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3.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和运行绩效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拟支持建议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一、政策用途
国家重大项目或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二、 支持内容
2. 对争取到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单位,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类型、领域、规模、攻关方向等,给予适当支持。
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申报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及时转发国家项 目申报指南,指导自治区内相关单位积极申报。
2. 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
4. 争取到国家项目后,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 目类型、领域、规模、攻关方向等,提出具体支持意见,按照相关 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五、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
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政策用途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 额度的五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 成单位,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和奖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及程序
1.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从《国务院关于****年度国家科学技 术奖励的决定》下发之日起60日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 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个人或组织)将相 应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2. 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 退回);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歩奖获奖单位的账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收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身份证复 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号。
3.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 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 科发(2021) 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