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包府办发〔2023〕103号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推动二手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推动二手车市场高质量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二手车市场,更好发挥二手车销售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一、奖励二手车经销企业上限纳统
在本市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2023年8月份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9月5日 前提交上限纳统资料并上限纳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该奖励措施在企业上限纳统的次月兑现10万元,截至年底全年营业 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另兑现10万元(已享受旗县区相关奖励资金的,补齐按本措施应得部分的奖励)。
二、奖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做大做强
本市已上限二手车经销企业,自然年度内累计营业收入达到 2000万元以下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累计营业收入 达到2001 万元到3000万元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6%给予奖励; 累计营业收入达到3001万元到6000万元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7% 给予奖励;累计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8%给予奖励。该奖励措施按季度兑现。
三、开设二手车经销企业绿色通道
各级商务部门、车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缩短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登记备案、待签注登记、工商登记、税务办理等业务的办理时间,开通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即来即办,当日办结。
四、资金保障
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获奖补对象所在旗县区财政按各承 担50%共同承担,涉及资金由旗县区直接先全额奖励有关企业,市本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底奖补所属旗县区。
五、附则
(一)各二手车经销企业要确保业务真实、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收缴全部奖励资金。
(二)本措施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