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0203011540176G/2020-00001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昆区科技局 | 文号 | 昆科发〔2020〕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驻区、区属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的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等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0号)、《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包科发〔2019〕29号)、区委、区政府印发的《中共昆都仑区委员会、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都仑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党发〔2018〕36号)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昆都仑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科〔2019〕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昆都仑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日
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的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等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0号)、《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包科发〔2019〕29号)、区委、区政府印发的《中共昆都仑区委员会、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都仑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党发〔2018〕36号)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昆都仑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科〔2019〕1号)相关要求,结合昆都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是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面向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需求,开展的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载体和科研环境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从科技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协调、管理。主要职责:
(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科技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审批,审核确定项目研发任务并组织签定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管理;
(三)不断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为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内蒙驻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提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
(二)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主要职责:
(一)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合同书、验收材料、项目资金概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区科技局授权或委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类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受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统计汇总申报情况。
(二)根据区科技局工作安排部署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结题验收,开展相关统计等工作;
(三)接受区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定、完善项目受理工作流程,及时反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科技需求储备。按照日常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科技需求随时申报。征集到的科技需求,经过筛选进一步凝炼重点支持方向,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的基础。
第十一条 申报指南(或通知)发布。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面向全区公开征集项目,项目征集期不少于1个月。征集专项项目时,根据所征集项目的特点、资金规模等不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纳税且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保障条件;
(二)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稳定的科研团队;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过去3年内申报和实施国家、自治区、市级、区级项目中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
(三)课题负责人,即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科研能力、项目实施条件,以及单位财务状况审查后方可推荐。中央、内蒙驻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审核。科技服务机构对照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财务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以及企业科研信用记录等情况。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考察、项目审批、公示、合同书签定五个基本环节。
(一)专家评审论证。项目评审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加强区科技局项目专家库建设,形成专家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逐步引入更多的区外高水平专家参与我区科技项目评审论证。
(二)现场考察。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择优提出当年拟支持项目名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考察。考察组重点了解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的生产规模、经营业绩、科研能力、项目实施条件等情况,对被考察项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三)立项审批。区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筛选、实地考察等情况,综合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征求区财政局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反映情况属实,取消立项资格。
(五)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以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明确研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七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和工作进度,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区科技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牵头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合同书变更。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以及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调整科研团队,但需要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区科技局受理后应及时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项目实施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牵头,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一般采取专家会议或现场评审方式进行,对部分经费较少的项目可以采取书面函审验收方式。奖励性质和后补助资金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重点核实研发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经费投入、使用是否规范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填报《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项目终止”三种。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研发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不到85%;
2、验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给予“项目终止”:
1、因企业破产、单位撤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终止”。申请项目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会商研究,同意终止项目实施的,由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终止后,项目资金按照《昆都仑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处理。
2、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由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资金处理方式同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项目合同书特别约定以外,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制度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当次项目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资料、资金预算和支出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给予信用承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3年内不予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和不推荐申报承担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已按项目合同书积极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加快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技项目报告制度,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八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各类主体、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昆都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昆科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都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