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19号
申请人:叶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2219XXXXXX002X,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盛星小区9栋47号。
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市民大厅3号楼。
负责人:王素珍,局长。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当面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在2021年4月退休,10月份领上正式退休金。由昆区人社给我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上明确写着:如有异议,请收到本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退休工资有异议,我在第一时间向昆区人社递交了养老金复核申请。但是昆区人社始终没给我出具缴费基数及养老金的重新核算结果的正式文书。请求复议机关要求昆区人社履行职责,给我出具养老金的重核结果的正式文书。在2014年10月至2020年12月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有工资明细为证。在2020年11月、12月一共补缴了4044元,养老保险没有补够,即欠缴,职业年金没有补缴。有工资明细为证。在我找了昆区人社以后,昆区人社并没有按照内蒙古统一执行的政策给我重新核算缴费基数。全区计算缴费基数的方法都是统一的。决定书里写的人社对我的缴费基数的重新核算结果是错误的。请求按内蒙古统一的计算缴费基数的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者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重新计算我的缴费基数,由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补缴后重新核算退休待遇。医疗保险也少了。个人和单位都少缴了,要求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补足医保卡上的钱。2015年审批表补发工资14680元,在2015年7月补发了1468元,在2016年1月补发了9819.85元,这样14680-1468-9819.85=3392.15没有足额发放。问单位,单位说只有总账,没有个人账。至今不清楚,请复议机关的同志核实。如果属实请给予补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错误,应当撤回,重新计算缴费基数并按照重新计算的结果补发工资。
被申请人答复:一、基本情况。叶某某老师,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盛星小区9栋47号,身份证号:15022219XXXXXX002X,联系电话:13848736491。叶某某老师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由固阳公益民铁矿学校调入固阳白云石矿学校任教,2002年9月调入包钢第二十四小学担任教学工作,2021年4月退休,2021年5月享受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认定。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同叶某某老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中提出的缴费基数计算方式。需要着重指出统筹项目清单只是说明哪些项目可以进入基数计算范围,并不是叶某某老师当时实际产生的工资数额。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2年5月向包钢第二十四小学调取了叶某某老师2013年至退休前的每个月工资明细表,并根据内人社办发[2016]16号和33号文件,对叶某某老师的缴费基数重新进行计算。《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6号文件附件7填写说明要求,认定缴费基数的年度是指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如2014年填报时,填写2013年度),且基数确定由上一年度的本人实际应发金额确认。具体计算基数时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内人社发[2016]33号文件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的项目对每个月的工资数额逐一进行了核算。
三、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补缴。在《关于叶志华老师反映情况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补缴进行了具体说明。2019年4月昆区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与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的系统信息导入、在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核定等工作,2020年前社保中心要求各单位按人按月实行年度预缴费的方式暂扣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2020年1月社保中心开始与各单位进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汇总结算,至2020年12月,包钢二十四小学与昆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据财社[2016]161号文件全面完成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汇总结算工作,同时间内也对叶某某老师(2014年10月至2020年10月)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差额结算,并非本人认为的没有按时足额缴纳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昆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将提供叶某某老师的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在准备期内的对账明细。
四、关于养老金复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内容,2014年10月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算按自治区人社厅统一的系统设定运算方式、运算内容、运算结果。在叶某某老师提出养老金复核要求时,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为其手工核算了养老金。核算前告知本人因涉及每个月的计算结果且运算数据量巨大,在系统内运算时保留六位小数,可是工作人员只能看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四位小数,所以手工运算只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核算后叶某某老师并没有对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的运算结果提出异议。
五、关于在职工资补发。2022年5月份,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叶某某老师提出的“在职期间工资没有补发”事情进行了了解。包钢第二十四小学答复如下:2014年工资调标发放说明答复,财政于2016年3月份,对“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调整工资标准”进行了补发。共计9个月,合计补发9819.85元。2016年工资调标发放说明答复,财政于2016年12月份,对“2016年07月至2016年12月调整工资标准”进行了补发。共计6个月,合计补发4317.9元。叶某某老师的补发都按照相关规定补发完毕,不存在拖欠情况。
具体的工资补发明细请联系包钢第二十四小学查阅。
六、其它事宜。叶某某老师在各种场合曾多次提出自己与同学对比养老金有差距的问题。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也多次回复,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中人’过渡”和第五款“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两条政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计算中对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当地生活水平、缴费时间长短、缴费水平、过渡水平等都进行了综合优化;其次叶志华老师提到的同学在退休前一直在区属事业单位工作,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叶买买买老师在1996年至2004年间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所以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因为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及缴费方式等各种条件不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数值,代入新办法待遇计发公式后养老金的数额肯定也不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由固阳公益民铁矿学校调入固阳白云石矿学校任教,2002年9月调入包钢第二十四小学担任教学工作,2014年起开始按照统一核算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2021年4月退休,2021年5月享受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从2022年起申请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测算结果有异议,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重新测算并按测算结果补发工资。被申请人经过复核后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申请人不存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欠缴,同时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2014年至2020年缴费基数要按本人当年的审批工资标准确定的请求。
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申请人从2002年9月调入包钢第二十四小学担任教学工作,包钢二十四小为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人为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对缴费基数认定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政府机关对下属单位工资待遇的评定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为政府机关对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驳回申请人叶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