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0203011539802X/2023—00001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发布机构 |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昆府办发〔2023〕2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版)》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3〕21号
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于你单位,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
为有效衔接自治区、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于2020年9月21日印发,按照《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包府办发〔2023〕79号)要求进行本次修订。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内政办发〔202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0〕68号)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包府办发〔2023〕79号)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包府办发〔2014〕76号)
《昆都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积极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
1.3.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属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环境风险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以区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利用专业优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环境影响和危害。
1.3.3坚持科学处置、依法规范
紧紧依靠科学,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健全应急队伍,增加应急财力,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坚持社会广泛参与
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昆区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5.1突发环境事件
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水质等环境污染事件;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废气、废水、固废、危险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泄露等环境污染事件。
1.5.2次生环境事件
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大面积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1.5.3衍生环境事件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我区的情形。
1.6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金属深加工产业园、区属各单位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成,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对各预案起指导作用。
1.7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Ⅵ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和职责
2.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区农牧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信访局、区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供电局、区司法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内蒙古包头钢铁冶金开发区金属深加工产业园管委会、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呼铁局包头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决策事项;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及工作部署;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在区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4。
2.2.4现场救援指挥部分工及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总指挥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5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和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农牧局、区住建局、区消防大队、金属深加工产业园管委会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等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牧局、区卫健委及责任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参考事故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参考事故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内容,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事件调查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牧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农牧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金属深加工产业园管委会、呼铁局包头站、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专家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会商形成应急意见。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监管,严格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实施动态更新管理;推动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尾矿库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体系;加强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3.2监测与风险分析
昆区的产业基础雄厚,大型企业较多,如包钢,还有通威、美科等近些年新兴的大型企业。包钢作为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稀土生产、科研基地,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润滑油泄露爆炸、煤气泄露爆炸等。金属深加工产业园以金属深加工、稀土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化工产业及其下游延伸产业作为园区的主导产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危险化学品泄漏、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废气废水事故排放、危废贮存和运输事故等。
生态环境部门及区属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牧、卫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3.3预测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配合上级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昆区以外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测情况研究制订具体防控措施,按照职责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和确定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区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确定。较大(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确定。一般(Ⅳ级)预警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由区政府确定。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4.2预警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对预警信息向公众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报请自治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时效等。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解除时间。
发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措施做出调整。
3.4.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职责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通报区政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并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 预警响应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区旗县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专项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统一领导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统一领导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4.5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或者终止预警。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3.5.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5.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立即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45政府热线、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对初步认为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总时限不得超过四小时。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经市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四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5.3信息通报
因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交通等部门应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由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3.5.4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报告内容
初报应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责任追究等有关意见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表见附件7。
(2)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网络、传真、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首选通过电话报告,同步及时补报书面报告,可直接联系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或拨打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12345。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地图、图片、影像等资料。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政府、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响应分级
4.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区政府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头市政府和区政府同时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都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处置,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和协调。
区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区属各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2.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首先启动《昆都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核实后,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区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区属各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2.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启动《昆都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协调处置整个事件,9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2.4涉外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涉外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污染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相关联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医学救援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经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负责。
4.3.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的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区政府全权进行处置的同时,申请市政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进一步发展时,由市政府申请自治区政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
4.5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发地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范围。
区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状况、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联动
政府-园区-企业三级联动。区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自治区、市大型企业、金属深加工产业园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与周边区域的应急联动。昆区与青山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相接壤,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地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各部门单位可以与周边区域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应急联动,请求周边区域的力量支援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若昆区医院应急能力不足时,可与周边区域(如青山区)医院进行联动。
工业园区之间的应急联动。昆区金属深加工产业园与九原工业园区、稀土高新区希望园区距离较近,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以进行园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互救行动。
4.7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以及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事件现场周边的环境已恢复正常工作,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由区政府决定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由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由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区政府组织实施。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和性质,调查结束后,视情况提出相关的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件应急工作终止后,区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4生态环境恢复
根据相关要求,在应急工作终止后,应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事件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以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提出的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的建议,负责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5.5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件调查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按照专家组意见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如有特殊规定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分析、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区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昆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主要依托相关部门、金属深加工产业园、国有大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应急储备物资。
6.3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应急预算财政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6.5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应急指挥组及各成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配备必要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广播、对讲机等,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有人接听,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6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治安保障
必要时按程序请求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支援,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8技术保障
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推进建立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9医疗卫生保障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10责任保险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的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区政府及区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的风险,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各重点环境风险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练完毕后,牵头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主要评价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现场处置的有效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评估报告应针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7.2宣传培训
区委宣传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后,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应急人员对预案进行解读培训,使其熟悉部门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按照全市预案修订要求进行修订,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更新。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附图: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图
附件:1.昆区应急响应联络表
2.昆区应急联动联络表
3.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4.昆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5.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6.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基本情况汇总表
7.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