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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5 16:47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153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322

 

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3  


昆都仑区粮食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场供应、保持粮食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包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三)等级划分

1.紧张状态。粮食主要消费品种(大米、面粉、食用油)供应较为紧张,消费者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价格一周内涨幅达到并超过30%以上,个别地点出现粮食主要消费品种脱销。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价格上涨50%以上,后续货源不足,且2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供应紧张,消费者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部分乡镇出现粮食主要消费品种脱销。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全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供应极度紧张,消费者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主要消费品种出现脱销。

(四)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人民政府分管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员:委宣传部、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公安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都仑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适时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1.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做好粮食场监测预警,根据应急需要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宣传口径,及时、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5完成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粮食场动态,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

2)按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研究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口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委宣传部:配合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粮食应急工作过程中新闻发布和记者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媒体根据权威信息开展新闻报道,及时回应关切,引导舆论;负责监测网络涉粮舆情动态,建立健全负面舆情分析研判与快速应对机制,发现负面舆情及时反馈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线上线下采取相关措施果断处置,避免舆情发酵,造成不良影响。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级储备粮建议,并实施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建立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粮情监测,及时掌握主要粮食品种购销存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区工局:负责协调电网企业保障粮食加工企业用电需求。

4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场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保证粮食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财政局:负责将本级有关部门履行粮食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动用级储备粮的建议。

6农牧局交通: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统计分析粮食生产的灾害情况以及对粮食产量进行预测及研判,防范粮食生产风险负责协调内各类公路管理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应急粮食调运顺畅,必要时各收费站开通应急通道,确保运输粮油车辆快速通过。。

7商务局:配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商务部应急系统内涉及粮食企业市场监测工作,协调辖区骨干应急保供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

8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粮食场异常波动的灾情统计、通报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9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抽检粮油食品质量安全,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场。

10教育局:负责统计报告集中食宿的各类学校的粮油需求情况,协助做好应急状态下在校师生的粮食供应工作。

11民政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九原: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与报告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及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场供求异常波动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及可能波及粮食安全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当及时报告。

(二)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应急状态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事态紧急程度发布预警,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影响、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当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无法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要逐级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二)启动条件

2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且超出乡镇、街道处置能力;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预案来处置的,启动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当确认属于紧急状态时,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时限不超过3小时。经批准,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紧张状态

当紧张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加强场监控。加强对粮食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辖区内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是增加场供给,保障粮食供应。加大商品粮周转库存粮源的投入;动用级储备粮。

三是加强场管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是维持社会秩序。公安部门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舆论导向。要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2.紧急状态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启动本预案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除采取紧张状态下应采取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场供给,动用储备粮供应场。

动用的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场需求,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动用储备粮供应场,即先动用级储备粮;如级储备粮不足,则申请动用级储备粮;如级储备粮不足,则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的程序: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根据场动态,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储备粮建议,报人民政府或逐级上报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提高粮食加工能力。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大生产,保障粮油供应。

3)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4)做好驻部队、大中专院校、优抚救济等方面的粮食供应工作。

5)进入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粮食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特急状态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紧急状态下应采取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2)实施临时场管制。人民政府下令临时终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同时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行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新闻发布

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研究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未经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相关信息。

(五)应急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适时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二)应急经费清算

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储备粮及商业库存,原则上1年内恢复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资料归档

粮食应急状态终止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资料按照一案一档办法先行归档,待有关经费清算、拨补且应急能力恢复后实行封档。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应对能力。

1)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

2)主城区常住人口应急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储备应达到当地10天以上场供应量。

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按照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与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合理确定应急加工企业,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优先选择本行政区域经营效益好、生产能力强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应急预案启动后,要督促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做好设备检修、增加工作人员和有关物资等准备工作。粮食加工企业要根据指令加工生产并适当延长加工时间,增加生产能力,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加工。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城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原则,依托粮油批发场、农贸场、连锁超、放心粮油店等粮食销售终端,据实确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预案启动后,要立即组织当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紧急筹措粮源,增加场供应量。必要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采取确定供应标准、范围和价格,对居民实行凭有效证件定量供应等措施,确保粮食供应。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网点要适当延长营业时间。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储运企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布局,合理确定粮食应急配送、储运企业。科学制定粮食调运方案,明确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能够顺利调运到位。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粮食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临时增加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在政策、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应当向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五)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1)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应急保供中拒不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场秩序的;

3)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规模以上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培训演练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粮食应急演练。演练、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附则

1.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工作方案,并报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都仑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昆都仑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昆政办发〔201590同时废止。

九、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公共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场供求异常波动,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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