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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2 03:25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165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府发〔20247

 

 

相关街镇,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于你单位,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442

 

 

 

 

 

 

 

 

 

 

 

 

 

 

昆都仑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切实消除燃气管道“带病运行”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2417号)、《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包安委会发﹝20247号)的文件要求,深刻汲取宁夏银川、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镇爆燃事故教训,结合我区城镇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认真汲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现燃气事故持续下降,提高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部门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三、责任分工

街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燃气经营单位、用气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压实城镇燃气企业及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体职能如下:

各街镇负责组织安全员、网格员结合九小场所三清三关等排查工作,对管辖区域内燃气使用场所、居民小区、村镇开展常态化安全用气隐患排查,摸排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报请区安委办协调督促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完成隐患整改。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等商贸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区应急局负责对有关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配备燃气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属地开展工业用气企业安全排查,针对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气、违规占压燃气管道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区市场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及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管,以及燃气经营环节燃气计量设备设施、商品元件的质量监管结合食品安全等检查工作协同各属地街镇办事处、区商务局开展餐饮等用气场所瓶、管、灶、阀安全检查,规范燃气用户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充装和销售假冒伪劣燃气,违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政数局负责辖区内天然气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资料审验以及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监督和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

区住建局辖区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政府编制昆区城镇燃气行业规划,以及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制度;负责燃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宣传用户安全用气常识,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拟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对城镇燃气行业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区执法局负责对城市道路破路、破硬、破绿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燃气管线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制止未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施工行为;(依据包头市城市管理局机构改革及职能下放情况履行)负责对流动摊贩、集中管理美食街摊贩燃气使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用气行为。

区公安分局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法查处为非法燃气生产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使用城镇燃气企业场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按职责分工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车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民政、文旅、卫健等城镇燃气行业专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照七项职责落实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责任和重大节假日值班值守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和警示教育,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力度,层层压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培养、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智慧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抢险救援五到位

四、主要任务

(一)管道燃气

1.开展燃气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巡检,压实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因地制宜细化完善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城市等燃气管道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消除各类施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现场火灾、施工机具伤害、有限空间窒息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杜绝安全和质量隐患。在对庭院管道、用户设施实施改造时,要优化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严格管控施工车辆,减少交通阻断,最大限度减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造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多次扰民,确保燃气改造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责任单位: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强化终端用户用气安全,保证居民用户入户安检每年不得低于一次,商业用户每半年不得低于一次,特别是加大对老旧小区、老旧管网、特殊人群、工商业用户、餐饮场所等区域场所的抽查、检查力度,针对老弱鳏寡、军烈属、低保人群等特殊群体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优惠和补贴政策,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解决。燃气企业依托自身宣传途径,做好安全宣传,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

实施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4630日前完成优惠及补贴政策的制定

20241030日前完成入户排查

20241230前整改完成全部隐患

3.对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格落实燃气加臭剂使用管理规定,加臭剂投放比例不得低于30毫克/立方米,用户端含量不得低于20毫克/立方米,用户端监测必须保证每周一次。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

实施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区执法局依据包头市城市管理局机构改革及职能下放情况履行,未将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不带班作业、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执法局、区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查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规范使用燃气、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建设、使用非标燃气产品配件、使用来源不明气体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包头钢铁冶金开发区金属深加工产业园

实施单位:工信局、应急局市场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6.对居民燃气用户违规改造室内燃气管线、盗用燃气、使用非标燃气器具,将民用燃气私自改为商用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进行停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街镇、区住建局、区公安

实施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7.各燃气企业要对从门站以里燃气管网开展第三方评估,对运行15年以上的城市高压、中压、低压、单元立管、户内支管至表具等附属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类建立台账。按照安全评估结果,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对燃气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责任单位:区市场局、区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4930日前完成评估

20241015前完成台账建立

20241030前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8.建立燃气管道保护机制。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加装管道警示桩、警示牌。开展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拆改方案,倒排工期,按时完成,并在整改期间,加大对此类问题管网的巡检巡护。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执法局

实施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41030日前

(二)液化石油气

9.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许可规定充装,未按要求投入维持正常运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对自有气瓶未能在充装运输、检验、报废等环节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市场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

实施单位:市场局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

10.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区市场局

实施单位: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1.加强餐饮企业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行为监管。商务、消防、公安等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内安委办〔2022130号)等法规政策标准精神,依法加强餐饮企业燃料使用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餐饮企业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燃料购置溯源管理。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查处工业燃料生产企业非法销售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商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

实施单位:商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对发现有关货源单位违法线索的,及时抄送燃气主管部门,加强跨部门执法,实施联合惩戒;未制定并落实液化气运输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气瓶防盗、防丢、防破损等技术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实施单位: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3.对非法充装、经营、储存燃气的窝点,使用充装来源不明气体钢瓶的场所,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

责任单位:各属地街镇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市场局、住建局

实施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市场局、住建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4.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过期气瓶、破损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责任单位:区市场局

实施单位:区市场局公安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5.对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责任单位:区市场

实施单位:区市场局公安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天然气加气站

16.依托地区加气站布点及行业实际,健全完善气站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协调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精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行业现状和持续发展的要求,梳理完善部门、岗位职责,修订相关制度形成岗位清单并全面实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压实各部门、岗位职责。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加气站点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

17.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优化创新加气站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和手段,研究制定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从安全投入、培训教育、安全文化等着手,认真解决制约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加气站点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

18.持续推进场站标准化建设管理,加强目视化形象建设,加强场站标准化建设提升,全面提升以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管理为主导的加气站体系运行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设立场站标准化达标样站,树立行业标准化优秀站点,逐步推广扩大行业标准化覆盖范围。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周边地区行业间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宽与先进地区的交流渠道,加强信息及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我市加气站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加气站点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

19.各加气企业要按年度定期对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测、评估,例行每天开展一次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查,每周一次安全事故巡查,每月一次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置,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责令相关责任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根据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实行记名记分督办、跟踪整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场局

实施单位:各加气站点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餐饮企业问题环境

20.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场局、商务局消防救援大公安

实施单位:各街镇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1.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责任单位:住建局商务局、消防救援大

实施单位:各街镇,各液化石油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

22.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违规使用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管理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商务局、区市场局、住建局、公安

实施单位:各街镇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

23.对餐饮单位使用两种以上火源的,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商务局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街镇

完成时限:2024530日前

24.督促使用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等商贸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商务局

实施单位:商务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燃气安全监管环节

25.对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未查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实施单位: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6.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条件进行评估,发现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实施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7.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教育、民政、文旅、卫健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实施单位:区安委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4430日前完成所属行业用气企业排查

2024430日前完成整改

28.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定期对既有燃气管道与设备设施安全隐患进行评估与论证,科学制定行之有效的改造方案。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场局

实施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9.不断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标准,加快推进智能化运行管理系统建设,做到安全隐患提前预警、精准识别、及时处理,降低燃气管道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20241230日前

)燃气安全宣传

30.积极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建立微博、微信等网络公众号,采取播放宣传短片、张贴横幅、发放宣传画册等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广泛宣传,推进燃气安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完善应急预案,配齐应急抢险队伍,统筹共享燃气应急管理资源,定期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大型燃气安全事故演练一年一次以上,小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一月一次以上。

责任单位:融媒体中心、区住建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实施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街镇、各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专项整治实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三)强化督促指导。街镇、各部门要形成摸排整改再次摸排再次整改的常态化治理机制,强化结果导向,细化督导检查,量化跟踪考核,及时研判、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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