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
停车场备案办法》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4〕17号
各相关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都仑区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昆都仑区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
停车场备案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监管工作,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行为和停车秩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管〔2021〕25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37号)要求,制定如下备案办法。
一、主管部门
本着“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的工作原则,昆都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经营性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管工作。在备案后3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信息登记表报备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科(停管办)存档,同时分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管大队、区税务局存档。
昆都仑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路内(路缘石以下)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及秩序监管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大车停车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经营性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管工作。河西交管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备案材料
符合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泊位)经营者备案时应提供材料。
(一)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委托运营的提交委托运营协议;
2.停车场的基本信息:名称、位置、面积、泊位数量等;
3.土地权属、规划批准材料;
4.停车场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实景图像资料;
5.停车场经营承诺和管理制度。
(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联系方式;
2.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位置、区域总面积、泊位数量、服务时间说明等;
3.道路权属单位合法确定泊位经营单位的文件及合同材料;
4.道路停车泊位的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实景图像资料;
5.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承诺书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备案时限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在设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5日内,经营者应当到所在行政区域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对备案企业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2个工作日后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后出具备案证明,整改期间可正常营业;整改到期后仍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补正的,则不予备案。
需要变更备案事项内筒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四、备案编号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具体编号由汉字、数字和字母组成,以蒙B010001D或者蒙B01L001T为例:
蒙代表内蒙古;B代表包头市;前两位数字01为县(区、旗)代码;后四位数字0001为停车场序列编号,L001为道路停车泊位序列编号(编号需按顺序编写,不得空号);最后一位字母为停车场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代码为D,市场调节价类代码为T)。
昆都仑区旗县代码为:01
五、工作职责
区城管、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和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具体如下:
(一)区执法局
1.组织对城区道路路缘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科学设置停车泊位。
2.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时限、程序,规范公共停车场运行秩序。
3.对公共停车场车位施划、场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停车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统筹协调区发改、区财政、区自然资源、区住建、区市场监管、区行政审批、区税务、区应急管理和区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数据信息整合和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停车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平台。
5.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6.设立军警和持《残疾军人证》免费标识,做好持免费证件入场停车工作。
7.建立与本行政区域交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道路路缘石以上静态机动车的日常执法工作,保持良好的机动车停车秩序。
8.做好道路路缘石以上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投诉应诉工作。
(二)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
对照区执法局职责开展本辖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2.会同区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收费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建立统一的道路路内停车标志、标识。
3.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4.对设置的收费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管,建立备案流程和监管制度。
(四)区发改委
1.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负责对执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按照权限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信息。
(五)区财政局
1.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2.负责对执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区税务局
1.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缴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负责督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
3.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区自然资源分局
负责核实新申报机动车停车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土地批准用途等相关要求,规划预留停车场用地。
(八)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按照市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清单,强化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管理。
(九)区住建局
配合主管部门对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联合验收。
(十)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负责公共机动车停车场《营业执照》审核办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府办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