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保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及时发布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及时发布 |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基础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公开 | 财政预决算公开报告、情况说明、收入支出表、三公经费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对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和编制发布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昆都仑区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相关情况和数据。 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2月20日前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对昆都仑区政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编制发布 | ||
昆都仑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昆区政数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对本机关政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编制发布 |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门户网站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对昆都仑区网站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编制发布 | ||
重点领域 | 权责清单 | 区本级权责清单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服务股 |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各类清单动态管理、标准化和相关制度建设 | ||
基础清单 | 政务清单 | 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应进必进”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服务股 |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各类清单动态管理、标准化和相关制度建设 | ||
优化职能职责 优化工作流程 | 优化职能职责 优化工作流程 | 区委工作部门、区政府工作部门、市直管理部门和区级其他部门的外部事项清单、内部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服务股 |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各类清单动态管理、标准化和相关制度建设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清单 | 33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公发〔2020〕2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 ||
社区村级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社区、乡村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清单 | 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公发〔2020〕2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政数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股 | 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