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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各类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品包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2-10-27 02:49  发布单位:宣传部  来源: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2951   [字体: ]  打印保存 

各网络平台、配送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根据昆都仑区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昆都仑区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品包的销售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二、经营者销售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品包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做到对商品的描述和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并标明保供产品包中内含每种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单价等相关信息。经营者存在配送费的,应在商品展示的同一页面显示配送费用的计价方式、配送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规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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