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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8-05 16:07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720   [字体: ]  打印保存 

  

  为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问题的惩治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

  二、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本人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于党纪政务处理。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违法、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涉黑涉恶团伙成员或其他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来信请寄:包头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邮编:014060

  来访请到:包头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中心(市委党政大楼副楼1楼)

  来电拨打:(0472)12388

  网络举报:登陆http://neimeng.12388.gov.cn

  微信公众号举报:在公众号内搜索 "包头市纪委监委" ,点击 "我要举报" 栏目,输入举报内容。

  中共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包头市监察委员会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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