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昆都仑区第一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
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保障水库、堤防和水闸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了昆都仑区第一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对辖区内的昆都仑河右岸堤防、乌拉山截洪沟右岸堤防、北郊截洪沟右岸堤防等3段堤防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本次划界工作共涉及3项、3段堤防工程,分别都仑河右岸堤防,乌拉山截洪沟右岸堤防,北郊截洪沟右岸堤防。
一、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河湖划界成果,昆都仑河、乌拉山截洪沟和北郊截洪沟的河道管理范围已经划定,堤防管理范围应与其重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黄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m,黄河一级支流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30m,其他河道为管理范围以外 20m。因此,昆都仑河堤防保护范围应确定为管理范围以外 30m,乌拉山截洪沟和北郊截洪沟堤防保护范围应确定管理范围以外 20m。另外,为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部分段落有一定的调整,具体见示意图。
二、管理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②侵占或者毁坏堤防、险工、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的;
③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④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⑤倾倒矿渣、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物体的;
⑥在属于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挖掘、葬坟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472-12345(市民热线)
0472-2837196(昆都区河长制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1.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示意图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