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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18:04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490   [字体: ]  打印保存 

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镇: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2021年对我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再次对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将我区第二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2个)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都仑区大队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范围、执法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不再执行。

 

 

 

 

昆区司法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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