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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5-16 10:24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404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市监罚告2024162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33户公司(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33户公司于2021年、202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果,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上述当事人。2024年4月11日我局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网(http://kdl.gov.cn)发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开展清理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期间,局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反馈显示,上述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33户公司未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申报纳税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33户公司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云忠宝、杨嘉蓉  联系电话: 0472-6189567  

联系地址: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友谊大街85号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5  16

附件:新21.22年度未年报企业63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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