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昆市监罚催〔 2025 〕 AS-01号
内蒙古喜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本局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 市监处罚〔 2024 〕 255 号)。 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缴纳罚款4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袁乐怡、王慧 联系电话: 0472-6189795
联系地址: 鞍山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10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