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化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持续提升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进社会对劳动仲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现将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劳动仲裁办案场所
(一)办公地址: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015、1017室(昆区阿尔丁北大街与兵工路交叉口党群服务中心10楼)
(二)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三)联系电话:0472-5990215
二、仲裁员名册
专职仲裁员:马禄、佟利伟
三、公开仲裁适用制度
(一)仲裁流程
1.劳动争议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程。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院决定。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至六十日内结束。
(二)仲裁法规制度
1.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管辖。
3.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1)仲裁申请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请求、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
4.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