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镇办事处: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对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将我区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24个)
包头市昆都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昆都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教育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国家保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科学技术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政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农牧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商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审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统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4个)
包头市昆都仑区烟草专卖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社会保险中心、包头市昆都仑区就业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森林公安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12个)
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监察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农牧水务综合执法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包头市昆都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文物管理所、包头市昆都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环境监察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范围、执法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不再执行。
昆区司法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