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名 称: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包府办发〔2021〕118号
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1-00588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包头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碳达峰、碳中和宏伟目标,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建筑业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技术应用等整合推进力度,全面提高绿色建筑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规范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健全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发挥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学化管理水平。
2.坚持重点突出,全面推进。以发展绿色建筑为主线,重点抓好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应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发展和绿色施工等工作。
3.坚持节能优先,创新驱动。实施建筑领域能源消耗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双控制”,把大力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发展和控制能源消费增长放在突出位置,推动“四新”技术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持续深入推进民用建筑领域节能,推动提升建筑能效。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措并举减碳降耗,全面提高绿色建筑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2年,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左右;鼓励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0%左右;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左右;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左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大力发展建筑墙体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推进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加强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公共建筑节能65%和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的执行监督力度。重点提升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强化新建建筑在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督,落实各方主体节能质量责任。鼓励执行更高标准的节能设计标准。(责任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2.稳步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做好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技术研究、创新和应用,提高产业供给和技术水平。组织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不断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3.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效测评管理制度,加强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强化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检测系统,建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4.引导农村牧区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公共建筑、各类农村牧区房屋建设标准示范项目选用绿色节能技术,推进农村牧区居住建筑按照《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设计和建造。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开展绿色农房建设。推广清洁取暖,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2021年起,我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组团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加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生态城市建设。(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2.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应落实高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规划阶段,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在土地出让和划拨时,将绿色建筑高星级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等“四类”民用建筑全部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建筑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20%左右,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集中连片建设一批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和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工作要求,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推动一批住宅健康示范项目,保障绿色健康住宅品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三)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持续发展装配式建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市〔2021〕1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8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以预制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工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宜先采用内外墙板、楼板、楼梯等预制非承重部件,再发展到应用竖向承重构件,不断提高装配率水平。推进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民用建筑优先使用装配式钢结构,引导开发商建设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对旅游景区、园林景观、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的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化装配式木结构。(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广电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2.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销售管控,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推行建筑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的新建住宅应明确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责任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提高既有居住建筑能源使用效率。“十四五”期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按照每年改造不低于20万平方米规模,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以上,落实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能效测评结果达到自治区节能标准要求。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政府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补充、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2.扎实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推进产融合作和金融创新服务。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消费支出。积极推广政府引导,安排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快发展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高强钢筋、结构保温一体化墙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防火隔热建筑保温系统和材料等绿色建材。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使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建材。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使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2.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制定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方案,抓好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体化技术,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一体化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3.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广使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时组织上报更新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太阳能热水等成熟技术产品,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节水器具及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和其它建筑材料。(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持续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在农村牧区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就地实现生产和消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七)推进绿色施工
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开展绿色施工工程示范,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强施工扬尘治理、限水降耗、渣土运输、声光排放、可拆卸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控,落实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要求,最大限度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八)加强科技创新
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加强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为一体化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建设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项目、技术、材料、设备等列入全市科技计划支持领域。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先进技术,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成套产品和新技术,推动先进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进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地区、部门要在结合本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支持政策,健全责任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实行全过程监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完善激励机制
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制定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支持力度,重点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生态城区、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固废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科研项目、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查、招投标、图审、验收、预售许可等开辟绿色通道。研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装配式部品部件、绿色建材、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生产企业税费减免。持续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建立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政策,用好国家、自治区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四)强化绩效考核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住建局(建设局)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承担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文明建设和“无废城市”试点责任目标考核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出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宣传教育,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年底前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旗县区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