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包财综〔2022〕922 号
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指导性目录约束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2〕1225 号)有关工作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局起草了《包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照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应由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报,对所有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事项要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相关要素的完整性。
附件:包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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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302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