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联系人:孙萌,电话:0472-55991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条例》规定,围绕公安工作,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务实创新,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持续增强公安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表一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
规章 | 0 | 0 | 0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有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56 | 1535 | 90 | 0 | 17 | 0 | 1045 | 0 | 2743 | 41178.75463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二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1830 | 1825 | 1825 | 0 | 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三
昆区公安分局2021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17 | 90 | 0 | 16 | 0 | 123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给付 | 行政 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宗数 | |||
次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
17487 |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监督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三、实施情况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2743宗 ,罚没收入41178.754628万元。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11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4%;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3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27%,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1%。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5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1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2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03%。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15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54%;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1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6.6%,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03%。
2、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830宗,予以许可1825宗。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3、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123宗。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
4、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无行政征收工作。
5、行政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为501次。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XX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的0%。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总数的0%。
6、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无行政给付工作。
7、行政确认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确认总数为17487次。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确认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
昆区公安分局2021度行政确认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
8、行政奖励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行政奖励总数为0次。
9、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昆区公安分局2021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总数为0宗。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各项规定抓落实,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有力,推进有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决策公开程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政策解读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监督保障机制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有针对性的组织专题培训和学习,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具体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素质能力,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以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基层公安部门治理能力。
(二)强化贯彻落实,丰富公开内容。根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安工作重点,充分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强化公安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让群众知情、解群众疑惑、保群众满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三)健全责任机制,增强公开效果。一是拓展公开渠道。在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媒介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知晓率。二是健全公开机制。尤其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基础性工作,提升公开效果。三是强化考评问责。定期进行公开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剖析原因,并研究解决措施,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