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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案
发布日期:2022-09-25 12:00  发布单位: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4206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

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市监处罚〔2022155

 

案件名称:

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1502036001778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窦彩凤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仟元整(5000元)

处罚生效期:

二〇二二年月二十日

 

处罚截止期:

二〇二二年

处罚机关: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

014010

当前状态:

已执行

信息提供部门:

市府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公示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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