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 | 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昆市监处罚〔202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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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 | 15020360017783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窦彩凤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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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截止期: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六日 |
处罚机关: |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014010 |
当前状态: | 已执行 |
信息提供部门: | 市府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
公示日期: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


蒙公网安备
15020302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