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放置在高炉中控室用于有限空间和危险有害场所作业的空气呼气器,检验日期到期后并未进行检验。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公司高炉中控室配置空气呼吸器到期未检验违法案.doc
2022年4月14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放置在高炉中控室用于有限空间和危险有害场所作业的空气呼气器,检验日期到期后并未进行检验。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公司高炉中控室配置空气呼吸器到期未检验违法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