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人员及聘请专家对包头市鑫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峰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违法行为。包头市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包头市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峰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4日,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人员及聘请专家对包头市鑫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峰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违法行为。包头市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包头市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峰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