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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网红便利店(薛云玲)销售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发布日期:2023-05-12 00:00  发布单位: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655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

包头市昆都仑区网红便利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市监处罚〔2023SFD-001

 

案件名称:

包头市昆都仑区网红便利店(薛云玲)销售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92150203MA0RTDLK2P

负责人姓名:

薛云玲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59

 

处罚截止期:

2023 525

处罚机关: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

014010

当前状态:

已执行

信息提供部门:

市府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公示日期: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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