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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15 12:00  发布单位:昆区审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642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策程序,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管理事项;

4.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岗位设置;

5.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全局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资产购置、损失核销、处置等管理事项;

7.局管辖干部的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

8.审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9.研究决定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移送的问题;

10.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

 2.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借调、调训人员的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2、年度审计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3.年度工作总结;

4.其它需要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全局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党组会议。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党组会或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局党组会和局行政办公会时,可以邀请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和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局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局党组会或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局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局党组会和局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局行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局长应事前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

(三)邀请监督

要提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有关事项向昆区第二纪检组汇报,并主动邀请纪检组组长现场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的解释权归昆区审计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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