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孟繁英 |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2#转炉废气排口6月5日的《2#转炉二次除尘小时数据报表》,报表显示2023年6月5日2#转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日平均排放浓度值超过标准限值,超标倍数为0.024倍。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七项 ,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包环不罚150203〔2023〕1号 | 2023.11.21 | 不予行政处罚 |
2 | 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刘金栋 |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问题1:氧气测量传感器通入浓度为20.8%的标气,显示16.8%。现场的示值误差为-19.23%,超出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的示值误差不超过±5%。问题2: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中的运行无状态位,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I75-2017)要求的设备需要具有N、D、C、M、F等状态位显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45号 | 2023.11.22 | 罚款:肆万玖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