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王高峰 | 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露天堆存钢渣495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仍未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连罚150203〔2023〕1号 | 2023.12.25 | 罚款:壹拾玖万陆仟元整 |
2 | 王小磊 | 王小磊 | 王小磊在卜尔汉图镇哈业脑包村虎贲亥沟西大安钢铁西门斜对面租赁的大院内露天堆存铁精粉315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56号 | 2023.12.25 | 罚款:叁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