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张龙 | / |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区万开化学试剂厂西侧大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院内露天堆存钢渣128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57号 | 2024.1.10 | 罚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
2 | 薛福正 | / |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薛福正在昆区森林警察西南侧租赁的大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院内露天堆存铁粉196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58号 | 2024.1.10 | 罚款:壹万玖仟陆佰元整 |
3 | 张卫宣 | / |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卫宣在昆区西水泉劳教所附近租赁的厂房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院内露天堆存残阳极块264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59号 | 2024.1.10 | 罚款:叁万元整 |
4 | 高慧 | / |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慧在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四村新经路路东租赁的大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院内露天堆存残阳极2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61号 | 2024.1.10 | 罚款:贰万元整 |
5 | 佛山市新博康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 张钰 |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运营的内蒙古昱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西门门口的雨水井内有水,我局委托内蒙古宇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水质采样监测,2023年12月14日出具的《内蒙古昱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CHB2312081497)显示,该废水所含石油类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62号 | 2024.1.10 | 罚款:贰拾叁万零伍佰元整 |